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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法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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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因丈夫自撞電線桿死亡而頓失依靠的遺族向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請求國家賠償逆轉勝,獲二審勝訴判決
在交通或車禍事件中,最讓人遺憾的就是國家在公共設施上設置有所欠缺,導致人民受傷甚至是死亡的情形,此部分不僅讓死者失去性命,更讓還在世的生者痛苦不已。 本件當事人的丈夫在行經臺中大坑山區時,因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未劃設路面邊線,導致自撞電線桿死亡;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在國家賠償的訴訟過程中,一直以死者有酒駕行為欲脫免國賠責任,甚至完全否認自身設置公共設施有所欠缺的狀況,一審法院不察,而給予本所當事人敗訴判決。 於上訴二審的過程中,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向當事人建議訴訟策略,透過與有過失的法律論述向法院說明,並提出相應的政府公文書給法院參酌。後獲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的承辦法官採認我方訴訟主張,於二審逆轉勝,而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國家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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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員工涉嫌侵占價值一千萬元虛擬貨幣之公司,確立對該名員工一千萬元債權存在,獲一審勝訴判決
員工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如果侵占公司資產,不僅構成刑事犯罪,民事上亦同時構成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當事人作為虛擬貨幣為主業的公司,竟遭員工侵占公司自持的虛擬貨幣資產,價值高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該名員工並於東窗事發後跟當事人公司和解,並簽發票面金額共一千萬元的五張本票。結果在償還一定數額後,竟向當事人公司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欲藉此逃避一千萬元的債務。 在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的協助下,透過傳喚相關證人拼湊過去的案件樣貌,並提出有關創設性和解之法律見解,幸獲法院採信,僅就該名員工已經償還金額部分(即主文所記載金額)確認債權不存在,其餘部分該名員工仍須依約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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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請求國賠案件取得民事勝訴判決
在第一線的警消人員往往會面臨到情緒激動而無法自處的人民,一方面要顧及自身的安危,也要同時安撫人民避免自傷結果的發生,往往很難在個案中取得平衡。 本件就涉及到警消人員面臨到家人報警有成員有自傷之虞時,到場後欲奪取該成員手中的危險物品,但在過程中該成員有無受傷晦澀不明,家人也稱毋須送醫,卻在日後對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警察局第六分局提出國賠訴訟。幸經本所鄭仲昕律師的協助,以民法緊急救護、正當防衛之行為為主要攻擊防禦方法,後獲法院採信,獲得一審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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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就公務員之遺族請求國賠案件取得民事勝訴判決
公務員在特別權力關係下,得否如同人民地位一樣,請求國家賠償一直是實務上形成兩派立場的問題。 本件由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處理國家賠償訴訟,並以消防人員對於國家係立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並非一般人民,其因執行救災任務死亡,係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發生權利損害,已有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可對於遺族撫卹或補償為主要理由,認為因公殉職的公務員遺族尚得透過其他法律管道取得適當補償。後獲一審法院採認,獲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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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就公務員請求國賠案件取得民事勝訴判決
公務員在特別權力關係下,得否如同人民地位一樣,請求國家賠償一直是實務上形成兩派立場的問題。 本件由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處理國家賠償訴訟,並以消防人員對於國家係立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並非一般人民,其因執行救災任務死亡,係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發生權利損害,已有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可對於遺族撫卹或補償為主要理由。後獲一審法院採認,獲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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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當事人與家族成員分割共有土地,順利讓當事人取得找補之補償金現金
親屬家族間往往會因為繼承及分割的原因,共同持有一筆乃至數筆土地長達幾十年,而其中成員往往苦於看似為資產階級(擁有土地持分),卻沒有充足現金生活的狀態。 經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讓本案當事人透過分割訴訟方式,順利跟家族成員間解決土地分割的糾紛,並說服法院以估價方式,讓本案當事人取得與市價不遠的補償金現金,解決經濟上的問題,也方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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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農舍套繪土地之地主,透過法院的調解程序解除套繪,並取得執行名義。
自己的土地遭他人的農舍套繪,導致經濟價值低落、難以處分,甚至是無法建築新農舍等,是許多地主眼中的惡夢,長期來也不乏人民透過律師提起訴訟挑戰解除套繪管制的可能性。 而今天看到的本案正是典型案例,自己所持有的土地在數十年前遭他人的農舍套繪,遍查相關證據及文書皆不知如何處理,向農舍的所有權人請求解除,對方卻消極不回應,甚至斷然拒絕。 在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的協助下,透過起訴後的調解程序,嚴肅地向被告說明相應的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並解釋套繪管制制度是長久以來可能不當侵害地主對土地所有權處分的相關權限,也有害於我國土地的經濟性。後經法院調解程序,取得被告必須、也必然配合我方聲請解除套繪管制程序的調解筆錄,並能以此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3天前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學校否認勞雇關係之外籍教師取得勞動訴訟法之假處分,要求學校在勞動訴訟終結前均應持續給付薪資並繼續聘用當事人
勞動訴訟法之假處分制度非常有名,可以讓被雇主違法解雇或無端否認勞雇關係的勞工,暫時取得有利的法律地位(例如能在訴訟終結前,繼續受雇並領取薪資等),但實務上卻非常難以通過,除了有賴案件的證據外,更考驗律師在相關證據及法律上的論述及發揮。 當事人為知名國際學校聘用之外籍教師,在簽署學校所提供的新年度聘約後,經遭學校單方面聲稱沒有雇用,並拒絕當事人到班教學及給付薪資;在本所主持律師的協助下,積極說服法院從客觀證據面上我方有勝訴的可能,且該知名國際學校繼續聘用我方當事人並無難處,幸經法院採認,給予我方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在訴訟終結前讓我方當事人能夠繼續取得薪資,避免淪落經濟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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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購買預售屋的消費者取得對臺中后里知名建商之民事一審勝訴判決,除返還消費者2,000多萬的買賣價金,並再要求建商賠償2,000多萬的違約金,共計4,000多萬餘元。
本件被告之一的被告公司是臺中市后里區知名在地建商,我方當事人於民國111年6月12日與被告簽定預售屋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雙方約定被告有於111年10月31日前將房屋及土地點交原告之義務,原告並已給付全部款項,僅餘30萬元之交屋款。然因被告公司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變更使用房屋1樓外牆立面,涉違反建築法規,仍遲不改善系爭建物至合法狀態,導致無法點交,拖延不履行預售屋不動產買賣契約。 在本所主持律師的協助下,成功透過訴訟協助當事人於一審解除契約。不只取回2000多萬的款項,還再從被告公司取得2000多萬的違約金,共計4000多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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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獲政府採購工程案件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原告承攬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案件,並要求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將保固保證金拆分為結構體及非結構體之工程兩部分並要求分次發還,惟原告此種主張將導致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所持有之保固保證金減少。 經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提出主張認為政府採購契約早已敘明一次發還保固保證金,且本件原告早已在投標時便已知悉系爭契約條文,兩造亦於確認系爭契約之條文後為簽訂,工程保固切結書中保固金額之拆分係原告自行拆分為結構體及非結構體,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事前事後均沒有同意,難認兩造之真意係將保固保證金拆分並分次發還。如若原告對契約條款有疑義,應於招標程序時,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請求釋疑,或依同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若機關欲將保證金拆分為結構物及非結構物並分次發還。後獲法院認可,而獲政府採購工程案件之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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