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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法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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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預售屋爭議!延期交屋又有違建?|鄭仲昕律師協助消費者解除契約,一審獲判4,240萬元及利息
購買預售屋時,建商通常會在契約中明確承諾完工及交屋期限。如果交屋期限屆滿,建商仍未完成點交,甚至房屋同時存在違規變更外牆、違法增建等問題,買方並非只能無限期等待。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參與代理團隊,處理一起預售屋延期交屋及違建爭議。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認定建商及土地出賣人未依約完成點交,買方解除契約合法,第一審判決土地出賣人應給付1,806萬元、建商應給付2,434萬元,合計4,240萬元,並應加計年息5%的遲延利息。 一、本案消費者分別簽訂土地及建物買賣契約,以總價2,150萬元購買預售屋。契約明確約定最遲應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點交;如果逾期超過15日,經買方限期催告仍不履行,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契約中另有重要的違約金條款:如因可歸責於出賣人的原因違反契約,經買方限期催告仍不履行,買方除得解除契約外,還可以請求出賣人加倍返還已收取的全部價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消費者已支付土地全部價金903萬元及房屋價金1,217萬元,合計2,120萬元,僅保留30萬元交屋款。然而,約定的交屋期限屆滿後,建商仍未完成正式點交。..
8月15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承攬工程做完,上游包商(俗稱大包)卻拒絕付款給我下游廠商(俗稱小包)怎麼辦?鄭仲昕律師教您工程款追討重點!
工程做完了、驗收也完成了,甚至業主早已開始使用工程成果,但上游包商卻遲遲不付款,甚至以「業主還沒付款」、「工程有瑕疵」、「還要再等等」等理由一再拖延。這是許多承攬工程業者、小包、水電、木工、泥作、鐵工、油漆、消防、空調及弱電等工班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 許多承攬人辛苦完成工程,卻因為工程款收不回來,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甚至影響員工薪資及材料款支付。事實上,遇到上游包商積欠工程款時,法律並非毫無保障,只要及早蒐集證據並採取適當法律程序,仍有機會追回應得的工程款。 本文將由鄭仲昕律師帶您了解承攬工程案件常見的工程款糾紛,以及追款時不可忽略的重要法律重點。 一、工程做完了,上游包商卻一直拖延付款怎麼辦?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包括: 「業主還沒付款,我也不能先付。」 「工程還沒有全部驗收。」 「還有一些小問題要修補。」 「公司最近資金有困難,再等等。」 「老闆出國了,下個月再處理。」 有些包商甚至故意拖延數個月甚至一年以上,希望小包因資金壓力而接受減價和解,或乾脆放棄請款。 然而,只要符合契約約定或法律上的付款條件,承攬人依法就有權請求給付工程款,並非上游包商
7月22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原住民保留地遭非原住民(漢人)占用怎麼辦?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當事人成功取回遭占用三十餘年土地,法院判決拆屋還地且無須返還價金
原住民保留地依法具有特殊的法律制度,並非一般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然而,過去仍有不少案件因早期私下交易、借名登記或永久租賃等方式,導致原住民保留地長期遭非原住民占有使用,甚至興建房屋。當原住民希望取回土地時,往往面臨契約效力、返還土地、拆除建物及是否應返還價金等複雜法律爭議。 近期,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代理一起原住民保留地拆屋還地案件,成功協助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法院不僅判決被告拆除建物並返還土地,更未採納被告要求返還土地價金之主張,讓我們一起看看鄭仲昕律師所引用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如何影響原住民保留地交易? 一、本案發生經過 本案中,原告為依法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土地權利人,而被告則為非原住民。 被告主張,其早年已向原告家屬購買該筆原住民保留地,並已支付土地價金,因此即使土地仍登記於原告名下,亦有權繼續占有及使用該土地。 然而,多年來被告於土地上興建建物並持續占有使用,致使原告無法行使土地權利,因此委任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提起拆除建物及返還土地訴訟。 二、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買賣給非原住民嗎?...
7月15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遇到車禍對方不賠錢怎麼辦?鄭仲昕律師解析民事求償、車鑑會與強制執行重點,有機會獲得上百萬賠償?
很多人在發生車禍後,最痛苦的其實不是事故當下,而是後續對方一句「我沒錢」、「之後再說」甚至直接失聯。尤其當被害人已經支付醫療費、修車費,甚至因為受傷無法工作時,對方卻遲遲不願賠償,往往讓人相當無助。 但實際上,遇到車禍對方不賠錢,並不代表只能自認倒楣。透過法律程序,被害人仍然可以主張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甚至在特定情況下,若已造成長期身體功能受損或勞動能力減損,更可能請求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賠償。 本文將帶您快速了解: 車禍後對方不賠錢可以怎麼辦? 車鑑會如何認定肇事責任? 民事訴訟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勞動力減損如何鑑定? 判決確定後如何強制執行? 一、車禍後對方不願賠償,第一步先確認肇事責任 很多車禍案件最大的爭點,其實不是金額,而是「到底誰錯比較多」。因此,在進入民事求償前,確認肇事責任比例相當重要。 一般而言,警方初判表只是初步參考,並不是法院一定會採信的最終結果。如果雙方對肇事責任有爭議,實務上常會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俗稱車鑑會)申請鑑定。 車鑑會通常會依照: 現場圖 監視器畫面 行車紀錄器 煞車痕 車損位置 警方筆錄...
5月30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欠錢不還怎麼辦?鄭仲昕律師教你合法討債,竟然還能追討超過十五年的債務?
「朋友借錢不還怎麼辦?」「對方一直拖延,可以提告嗎?」「只有轉帳紀錄,拿得回來嗎?」「討債會不會反而變成恐嚇?」 這些問題,其實是法律諮詢中非常常見的類型。 很多人遇到欠款糾紛時,最痛苦的並不是借出去的錢,而是: 對方明明有欠錢,卻一直拖、一直躲、甚至直接不回訊息。 有些人最後氣到天天打電話、上門理論,甚至在網路公開對方資訊,但這些做法如果處理不當,反而可能讓自己涉及: 恐嚇 強制罪 妨害名譽 因此,「合法討債」其實非常重要。 本文就帶您一次了解: 欠錢不還能怎麼處理? 只有 LINE 紀錄有用嗎? 可以直接提告嗎? 律師實務上通常怎麼追討欠款? 一、欠錢不還,可以直接報警嗎? 很多人第一時間會問: 「對方欠我錢,我可以報警嗎?」 答案是: 不一定。 因為大部分「單純借款不還」, 本質上屬於: 民事債務糾紛。 警方通常不會因為「欠錢沒還」就直接抓人。 除非對方一開始就有: 詐騙意圖 假借借款騙錢 虛構理由 惡意捲款消失 才有可能涉及刑事詐欺。 否則多數情況仍需透過民事程序追討。 二、欠錢沒簽借據,還拿得回來嗎? 很多人最擔心的是: 「當初是朋友,
5月21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推派其中一個繼承人代領勞保遺屬津貼,結果卻被私吞?鄭仲昕律師解析:其他繼承人可以如何追回?
一、勞保遺屬津貼可以由一人代表申請,但不代表他可以全部拿走 許多人誤以為:「錢是匯到我的帳戶,就是我的。」 其實並不是。 依照勞保實務,若有多位符合資格的遺屬,常會由其中一人擔任代表申請人,由勞保局將款項一次匯入該人的帳戶。這只是行政程序上的便利措施,不代表其他繼承人拋棄權利。 也就是說: 「代領」不等於「獨得」。 如果其他繼承人原本就有權分配該筆給付,代領人依法仍負有分配義務。 二、哪些勞保死亡給付屬於全體繼承人共有? 實務上必須區分不同給付性質。 例如: 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一次金死亡給付 老年給付尚未領取部分 其中部分給付具有「遺產性質」,會成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如果是依法應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的款項,而其中一人私自領走後拒絕分配,就可能構成: 不當得利 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3第2項、第4項規定 其他人即可依法請求返還。 三、代領後不分配,其他繼承人可以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訴訟」 這是最常見的法律途徑。 什麼是不當得利? 依照民法規定: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簡單來說:...
5月15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私立學校違法解雇之外籍教師,獲維持勞動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二審裁定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近日成功協助遭私立學校違法解雇之教師,在勞動事件中爭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於第二審程序獲得確定裁定勝利。本案涉及勞動法中高度專業且門檻極高之救濟類型,法院對於核發假處分通常採取嚴格審查標準,須同時具備權利存在高度釋明、急迫危險性,以及不可回復損害等要件,實務上取得核准十分困難。 鄭仲昕律師在本案中,深入整理解雇程序之合法性爭點,針對雇主違反勞動法規與程序正義之處逐一舉證說明,並強化教師因失去工作所面臨之生計衝擊與職涯不可逆影響,使法院得以完整理解本案急迫性與必要性。經過嚴謹攻防,最終成功說服法院核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於二審維持原裁定確定。 此結果不僅保障當事人於本案訴訟期間之工作權與基本生活穩定,更展現本所在勞動事件、教師權益救濟及緊急保全程序上的專業實力與策略操作能力。未來本所亦將持續以嚴謹法律分析與訴訟經驗,協助當事人於複雜勞動爭議中爭取最有利之法律保障。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Libra Attorneys-at-Law) 鄭仲昕律師、台中推薦律師、全國執業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 LINE/電話:0937-
5月5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與合作律師共同協助車禍當事人獲得110多萬元之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後,多數當事人往往低估自身權益,或在保險公司與對方壓力下,接受不合理的賠償條件。本案中,當事人因車禍事故受有身體傷害及財產損失,初期對方僅願提出遠低於實際損害的賠償金額,雙方協商陷入僵局。 本所由鄭仲昕主持律師與合作律師李昭儒律師共同合作,全面盤點當事人損失,從醫療費用、後續復健支出、工作損失,到精神慰撫金及勞動力減損,逐一建立完整的損害計算架構。同時,透過調閱事故相關資料、分析肇事責任比例,並結合醫療診斷證明與專業意見,強化請求權基礎,使整體主張具備充分證據支持與法律依據。 在訴訟與協商並行的策略下,一方面透過嚴謹書狀論述向法院具體呈現損害全貌,另一方面於和解過程中持續施加法律與證據壓力,有效提升對方賠償意願與金額。最終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逾新臺幣110萬元之損害賠償,遠高於對方初始提出之條件,實質保障當事人權益。 本案顯示,交通事故求償並非單純金額談判,而是證據整合、法律評價與策略運用的綜合展現。唯有透過專業介入,才能避免權益被低估,並在關鍵時刻取得有利結果。 若您或家人遭遇車禍事故,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釐清責任歸屬與可請求項目,
5月5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惡鄰誣指存有佔據他人土地行為之當事人,獲民事二審勝訴判決
在不動產糾紛中,「界線」往往不只是土地的分界,更牽動著當事人長期居住的安全感與尊嚴。本案中,當事人一家長期遭惡鄰指控「侵占土地」,甚至衍生出持續性的紛爭與壓力,生活品質嚴重受影響。面對對方單方面指述與情緒性主張,本所鄭仲昕律師採取的是「證據導向+程序反制」的整體訴訟策略。 首先,透過系統性調閱地政機關、建管單位及歷年相關公文資料,逐一還原土地使用現況與歷史變遷,釐清界址位置及建物合法性,建立客觀事實基礎。其次,針對對方不當行為,果斷提起毀損房屋之刑事告訴,讓案件從單純民事糾紛,轉化為具法律責任風險的對抗態勢,有效遏止對方持續侵擾,並在談判與訴訟中取得主動權。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透過精準的書狀論述與證據整合,成功說服法院採信我方主張。即便在一審結果未盡理想的情況下,仍持續強化上訴理由,針對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逐點攻防,最終在二審成功逆轉判決,為當事人一家爭取到應有的權利與清白。 這不僅是一場勝訴,更是還給當事人一個安心生活的結果。面對鄰里糾紛、土地爭議或不動產侵權案件,關鍵從來不只是「有沒有道理」,而是「能否把道理轉化為法院採信的證據與論述」。...
5月5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獲民事拆屋還地勝訴判決之原告當事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命不願配合的被告拆除違法建築之建物
本件案件中,當事人在前案作為原告,已取得民事拆屋還地之勝訴判決,依法得請求被告拆除其占用土地之違法建築物並返還土地。然而,被告於判決確定後仍拒不履行,不僅不願自行拆除地上建物,亦對地基部分之清除採取消極態度,致使原告權利無法實現。鄭仲昕主持律師受任後,立即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向法院聲請相關執行措施,以排除被告持續抗拒之狀態。 在執行過程中,鄭律師縝密規劃拆除範圍與程序,並與執行機關密切配合,並說服執行機關執行內容應符合判決主文之範圍,不僅限於地上建物,亦涵蓋其下方地基之完整清除。面對被告持續不配合之情形,透過法律強制力介入,最終順利完成建物及地基之全面拆除,使土地回復原狀並交還原告使用。本案充分展現強制執行制度之實效,亦突顯專業律師於執行策略規劃與程序推動中之關鍵角色,成功協助當事人落實既判決所保障之權利。
3月1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本票遭另案被告惡意拒絕返還之當事人,透過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透過處怠金三十萬元之方式強制對方履行義務
本件案件中,當事人所持有之本票,前已於另案中由鄭仲昕主持律師透過調解程序,成功確認該本票所表彰之債權並不存在,依法應返還予當事人。然而,持票之對方當事人仍惡意拒絕交付本票,致使當事人權益持續受損。鄭仲昕主持律師受任後,審酌案件性質及既有法律基礎,迅速規劃後續救濟途徑,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命對方履行返還本票之義務。 在執行程序中,鄭仲昕律師主張對方拒不履行義務之行為已構成不當抗拒,並依法聲請法院裁定處以怠金,以促使其履行。經法院審酌後,最終裁定對方須負擔高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之怠金,藉由具體經濟壓力迫使其履行返還義務。透過此一強制手段,有效突破對方長期拖延之態度,確保當事人權益得以實現。本案展現出在既判基礎明確之情況下,透過精準運用強制執行制度,仍可有效對抗惡意不履行之行為,並彰顯專業法律策略於實務運作中的關鍵價值。
3月1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原配告侵害配偶權之當事人,說服原配放棄本件訴訟後獲勝訴之民事裁判
每場民事訴訟在請求權上總有一定的要件及限制,縱使有明確小三或小王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也不代表說一定可以獲得毫無懸念的勝訴判決。 本件當事人係涉有侵害配偶權嫌疑的被告,因而遭原告即原配提告,嗣後便來尋求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的協助。鄭仲昕律師透過書狀向原配說明本件訴訟其法律上主張在請求權上要件之欠缺及證據上的弱勢,並且向原告分析如果堅持提告將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成本,還需要繳納相當數額的裁判費。最終說服原告放棄繳納本件訴訟費用,由法院據以裁定駁回。 並且在裁定駁回後,本件民事糾紛確定罹於請求權時效,而杜絕後續民事爭議之風險。
3月1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當事人成功 #逆轉勝 撤銷一審判決,取得對龍巖公司之民事二審勝訴判決。
當事人於一審主張與龍巖公司存在承攬契約關係,並請求遭沒收之佣金,惟遭一審法院認定契約關係僅存在於當事人及龍巖公司之營業處間,認為當事人及龍巖公司間無契約關係,因而駁回當事人之訴。 嗣當事人改委任本所律師上訴,本所律師先位主張當事人及龍巖公司間存有勞動契約關係,並聲請傳喚證人到庭,再備位主張遭沒收之佣金為懲罰性違約金而過高應予酌減。成功說服二審法院改為有利上人之判決。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Libra Attorneys-at-Law) 鄭仲昕律師、台中推薦律師、全國執業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 LINE/電話:0937-189-605 提供 30 分鐘免費法律諮詢,由專業律師協助: 案件證據分析 法律風險評估 訴訟、偵查各階段策略規劃 訴訟方向建議
2025年12月2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詐欺之當事人向詐騙集團追討損害賠償,成功獲取近百萬元之民事勝訴判決
我國詐騙猖獗,許多無辜過好自己生活的小老百姓就被這些罪大惡極的詐騙集團騙取畢生積蓄,導致淪落到找不到下一餐的生活。 本件當事人便是遭詐騙集團詐欺大筆金額之被害者,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為其主張將分散在全台各地的詐騙集團成員統合進被害人居住地台中的地方法院審理,除了避免舟車勞頓,也能透過一次訴訟將所有遭詐騙金額一次主張處理,避免訴訟延宕。後獲法院認可,給予我方當事人99萬元(含利息則破百萬元)之勝訴判決。
2025年12月1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台中警察局第六分局訴請拆屋還地獲民事勝訴判決
本件被告為退休警察(已過世)的遺眷,在丈夫過世前皆居住在警局宿舍當中,然而法律上其早已失去居住之資格,該遺眷在丈夫過世後也長期居住在中國大陸並未返台,卻拒絕返還宿舍給警局,甚至增建許多違建項目在原本宿舍之周邊。 本所鄭仲昕律師透過現行法律之說明,主張該遺眷已經失去居住在警察宿舍的資格,且實際上也並未長居於此,其所增建之違建部分亦無保留之正當性。後獲法院認可,判決該遺眷必須拆除違建後將宿舍及土地皆返還給警察局,以利公用財產之使用及活化,給予我方勝訴判決。
2025年12月18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遭鄰居占用土地之當事人,獲返還土地之民事勝訴判決
與鄰里的糾紛往往是法院案件的常客,尤其遇到鴨霸不講理的鄰居,常憑自己住在當地較久而欺負後面搬來的住客。本件便是發生鄰居長期占用我方當事人土地停放私人車輛、興建雨棚等狀況,導致當事人無法停放自己的車輛在土地上。 隨後本案當事人尋求本所鄭仲昕律師的協助,鄭仲昕律師透過相關證據及請法院進行現場勘查等調查方法,讓法院相信確實鄰居存在佔用我方土地停放車輛的情形,故後獲法院給予我方勝訴判決,阻止了鄰居的惡行。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Libra Attorneys-at-Law) 鄭仲昕律師、台中推薦律師、全國執業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 LINE/電話:0937-189-605 提供 30 分鐘免費法律諮詢,由專業律師協助: 案件證據分析 法律風險評估 訴訟、偵查各階段策略規劃 訴訟方向建議
2025年12月18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當事人追討近三十年前的債務成功,獲得65萬元之和解金
本件案件較為複雜,當事人持有對方近三十年前用以借款擔保的支票,然而僅有就部分債務的支票有持續為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及換發債權憑證,且於民國114年時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竟遭對方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罹於15年的時效,又主張當時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等。 當事人作為被告,於應訴第一庭後來所尋求鄭仲昕律師的協助,並委任本所透過書狀方式為答辯,鄭仲昕律師檢閱相關證據後提出未定期限消費借貸並沒有罹於時效的主張,復又透過舊法規定下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等法律上理由,向法院說明僅有部分利息不得執行,其餘部分仍得執行。後獲法院採認,故於下開判決中僅就利息部分確認不得執行,本金部分則仍得執行,讓當事人仍得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與對方談判。 嗣後當事人並委任鄭仲昕律師協助談判,最終說服對方給付65萬元之和解金,以終結本次案件,使當事人在近30年後仍取回相關借款。
2025年12月1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他人偽造本票簽名之當事人,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勝訴確定判決
遭他人變造、偽造本票上的簽名進而身負來路不明的債務,此種情況在台灣社會屢見不鮮,而沒有經驗的人民往往就因此吞下不少不白之債,負擔了高額債務。 本件當事人就是此種情況,遭打工的同事竊取身分證相關資料後,去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借錢,並且以偽簽當事人簽名的方式簽發多張本票,導致當事人瞬間負擔眾多債務。 之後當事人尋求本所鄭仲昕律師的協助,鄭仲昕律師向法院說明本件存在遭冒名偽簽本票之情形,並跟對方資產管理公司嚴厲告知如其明知並非當事人本人簽發本票還來要求還款,亦涉及刑事責任後,對方資產管理公司旋即因此向鄭仲昕律師表明承認我方當事人主張,並表明捨棄任何上訴的權利,而使法院給予我方當事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勝訴確定判決。
2025年12月1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承攬商取回對龍巖公司的承攬報酬,獲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承攬商面對財大氣粗的上市櫃公司往往手無縛雞之力,甚至常面對大型財團、公司不依照合約交付承攬報酬相關費用、又花重金聘請大型律所構成法律壁壘,導致難以求償的窘境。 本件當事人便是面對上開情形,其作為協助龍巖公司與消費者締約的承攬商,竟遭龍巖公司此等上市櫃公司拒絕給付承攬報酬,還必須面對龍巖公司委任理律此等大型律所以「想取得報酬就以民事訴訟處理,勝訴了才給予報酬」的態度。 後在本所鄭仲昕律師主辦案件並與合作律師的協助下,積極提出相關法律主張及事證,證明本件當事人公司為具有獨立法人格的公司,根本不是龍巖口中的內部單位,龍巖公司自應基於合約給付承攬報酬。後獲台北地院採認,給予我方當事人一審勝訴判決,順利取得強制執行跟取回報酬的資格。
2025年12月1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因員工傷害消費者之行為導致遭消費者獅子大開口索賠30萬的雇主,獲僅判賠6萬元的民事一審判決。
基於我國民法規定及實務現況,只要自己的員工有故意或過失傷害消費者的行為,雇主往往難以擺脫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常因此必須賠償高額賠償金。本件當事人就是因為員工在服務的過程中有打傷消費者的行為,導致雇主連帶被索賠30萬元的民事損害賠償。 嗣後本件當事人尋求鄭仲昕律師協助,由鄭仲昕律師向法院說明本件消費者的傷勢輕微,後續的心理創傷等診斷證明並非我方當事人所造成,後獲法院採信,給予我方當事人僅需與該名員工連帶賠償6萬元之民事判決。 此即係當雇主自身損害賠償責任無法避免時,透過律師控制損害賠償金額範圍之經典案例。
2025年12月1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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