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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法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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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彰化縣溪湖鎮公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逆轉勝!獲終局勝訴之行政確定判決
本件當事人為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對於違反 #都市計劃法 之人民處罰鍰處分,在 #行政訴訟 中,卻遭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一審敗訴)。嗣後,楊承頤律師承辦本案,並邀請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為當事人撰擬行政上訴理由狀,並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 。案件最終 #逆轉勝 勝訴了,並且直接由最高行政法院 #自為判決 讓當事人獲終局勝訴之確定判決! 感謝合作律師楊承頤律師邀請本所鄭仲昕律師參與案件及撰擬行政上訴狀!
1月16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學生家長申訴之教師當事人陳情,後獲教育局相關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調查報告另為調查之決定
本件當事人遭學生家長指控存在霸凌學生之情形,並對當事人提出申訴,然而過程中,由學校主導的調查小組竟在程序諸多疑義之狀況下,作成認定當事人成立霸凌之調查報告。 本件當事人嗣後委任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撰擬陳情書,同時向原服務學校及上級機關陳情,並指出原調查程序之違法瑕疵、認定事實嚴重錯誤、證據取捨存在不公及證據評價失當等情事,後獲上級機關認可,並由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調查報告而另為調查之決定。
2025年12月12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國防部否准之報考國軍志願役預備士官班聲請人,獲准予報名參加考試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上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十分著名,不只是因為其有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優先保護人民的可能,也因為那驚人的駁回率......是的,在我國行政訴訟實務上,聲請假處分非常難通過法院的審查,一年中少有幾人聲請成功。 本件當事人報名國軍志願役專業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卻因當事人曾患有精神官能症之病史,遭國防部拒絕其報名參加考試。嗣經由本所主持律師協助,提出聲請人雖曾患有精神官能症,然業經治癒已無明顯情狀,未有日常生活功能、職業功能減損之情事,並持有相關診斷證明書佐證,相對人國防部不問聲請人是否痊癒及是否具其他客觀不能執行職務之事證,逕一律認定為體位不合格而否准其參加,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且該否准對聲請人將發生重大不可回復之損害等事由,成功說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其認同,認有必要加以防止該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相當可能,是應准該假處分之聲請,准予我方當事人報名參加該考選。
2025年12月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受同機關上級申訴職場霸凌當事人獲立法院申訴不成立決定
當事人為申訴人之下屬,曾經為吹哨者,並且勇於提出管理階層指揮錯誤之意見,卻遭申訴人即當事人之長官,稱當事人提出意見之行為構成職場霸凌,而對當事人提出職場霸凌的申訴。 經本所律師協助,向委員會說明本件申訴人為被申訴人之長官,難以符合職場霸凌之要件,並提出申訴人作為長官時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並拒絕面對下屬意見之挑戰,反而有構成職場霸凌之可能,並提出相關案例給委員參考。後經委員會決議職場霸凌不成立,還給本所當事人清白。
2025年12月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作為公務員之當事人獲撤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丙等考績處分之行政訴訟一審勝訴判決
作為本所當事人的原告,係被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之之公務員,其109年年終考績經單位主管依公務人員考績表所列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細目之考核內容,併計其平時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之分數後,遭被告核布其109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經由本所主持律師的協助,提出被告機關對於原告工作表現不佳之認定事實部分有違法,澄清我方當事人根本沒有工作表現不佳的情事;以及被告機關就當事人受訓期間之行為有重複評價等違法事由。後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認同,給予我方當事人勝訴判決。
2025年12月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受國防部拒絕其報名參加預備軍官士官考試之當事人獲行政訴訟一審勝訴判決
當事人報名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甄選,卻因當事人曾患有強迫症之病史(現已痊癒),遭國防部拒絕其報名參加考試。 經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以被告國防部未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精神衛生法;國防部報名簡章此等法規命令、以及依據報名簡章作成之拒絕處分,二者不僅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亦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進而對已痊癒之身心障礙者為制度性歧視而產生污名化(stigmatization)效果,傷害身心障礙者群體及不平等之效果等主張,獲得法院認同,最終在號稱敗訴法院的行政法院拿到一審勝訴判決。
2025年12月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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