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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法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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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台中市消防局及警察局清水分局獲國賠之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失火責任的歸屬往往會由消防局透過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為判斷,如果不服該鑑定書之結論,應依「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向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申請「再認定」之救濟管道。 本件原告為火災鑑定報告的失火責任人,並經刑事判決確定。卻因不服該火災鑑定報告,直接向消防局及清水分局提出國賠訴訟。 經台中消防局尋求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後,鄭仲昕律師主張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係依據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記錄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等,經勘查小組研判共識做成結論,並由案件承辦人員主筆撰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再者,消防局係依照公正、專業、客觀之立場,進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工作,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移送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予被告清水分局,並供刑事案件偵查、審判之參考,其行政程序皆為正當合法;況且如果原告不服該結果,應該是要提出再認定的救濟,而非逕自提起國賠訴訟。 上開法律上主張後獲法院認可,認為消防局及清水分局並無違法,原告的主張無理由,給予我方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2025年12月18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因丈夫自撞電線桿死亡而頓失依靠的遺族向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請求國家賠償逆轉勝,獲二審勝訴判決
在交通或車禍事件中,最讓人遺憾的就是國家在公共設施上設置有所欠缺,導致人民受傷甚至是死亡的情形,此部分不僅讓死者失去性命,更讓還在世的生者痛苦不已。 本件當事人的丈夫在行經臺中大坑山區時,因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未劃設路面邊線,導致自撞電線桿死亡;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在國家賠償的訴訟過程中,一直以死者有酒駕行為欲脫免國賠責任,甚至完全否認自身設置公共設施有所欠缺的狀況,一審法院不察,而給予本所當事人敗訴判決。 於上訴二審的過程中,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向當事人建議訴訟策略,透過與有過失的法律論述向法院說明,並提出相應的政府公文書給法院參酌。後獲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的承辦法官採認我方訴訟主張,於二審逆轉勝,而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國家賠償金額。
2025年12月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請求國賠案件取得民事勝訴判決
在第一線的警消人員往往會面臨到情緒激動而無法自處的人民,一方面要顧及自身的安危,也要同時安撫人民避免自傷結果的發生,往往很難在個案中取得平衡。 本件就涉及到警消人員面臨到家人報警有成員有自傷之虞時,到場後欲奪取該成員手中的危險物品,但在過程中該成員有無受傷晦澀不明,家人也稱毋須送醫,卻在日後對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及警察局第六分局提出國賠訴訟。幸經本所鄭仲昕律師的協助,以民法緊急救護、正當防衛之行為為主要攻擊防禦方法,後獲法院採信,獲得一審勝訴判決。
2025年12月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就公務員之遺族請求國賠案件取得民事勝訴判決
公務員在特別權力關係下,得否如同人民地位一樣,請求國家賠償一直是實務上形成兩派立場的問題。 本件由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處理國家賠償訴訟,並以消防人員對於國家係立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並非一般人民,其因執行救災任務死亡,係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發生權利損害,已有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可對於遺族撫卹或補償為主要理由,認為因公殉職的公務員遺族尚得透過其他法律管道取得適當補償。後獲一審法院採認,獲得勝訴判決。
2025年12月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就公務員請求國賠案件取得民事勝訴判決
公務員在特別權力關係下,得否如同人民地位一樣,請求國家賠償一直是實務上形成兩派立場的問題。 本件由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處理國家賠償訴訟,並以消防人員對於國家係立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並非一般人民,其因執行救災任務死亡,係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發生權利損害,已有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可對於遺族撫卹或補償為主要理由。後獲一審法院採認,獲得勝訴判決。
2025年12月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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