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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當事人追討近三十年前的債務成功,獲得65萬元之和解金

本件案件較為複雜,當事人持有對方近三十年前用以借款擔保的支票,然而僅有就部分債務的支票有持續為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及換發債權憑證,且於民國114年時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竟遭對方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罹於15年的時效,又主張當時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等。

當事人作為被告,於應訴第一庭後來所尋求鄭仲昕律師的協助,並委任本所透過書狀方式為答辯,鄭仲昕律師檢閱相關證據後提出未定期限消費借貸並沒有罹於時效的主張,復又透過舊法規定下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等法律上理由,向法院說明僅有部分利息不得執行,其餘部分仍得執行。後獲法院採認,故於下開判決中僅就利息部分確認不得執行,本金部分則仍得執行,讓當事人仍得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與對方談判。

嗣後當事人並委任鄭仲昕律師協助談判,最終說服對方給付65萬元之和解金,以終結本次案件,使當事人在近30年後仍取回相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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