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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具原住民身份之當事人訴請漢人被告拆除建物並歸還原住民保留地,獲民事勝訴判決

本件當事人為原住民,在民國80年間其父親之原住民保留地遭外地來的漢人(即本件被告)所蓋的違建佔據,被告甚至稱有向其父親購買或永久租賃上開原住民保留地。

經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為論據,主張作為漢人的被告是透過買賣或永久租賃契約意圖規避相關法令,試圖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跟使用權,應屬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且其所提出之證據有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最終獲法院採認上開法律見解,給予我方當事人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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