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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員工涉嫌侵占價值一千萬元虛擬貨幣之公司,確立對該名員工一千萬元債權存在,獲一審勝訴判決

員工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如果侵占公司資產,不僅構成刑事犯罪,民事上亦同時構成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當事人作為虛擬貨幣為主業的公司,竟遭員工侵占公司自持的虛擬貨幣資產,價值高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該名員工並於東窗事發後跟當事人公司和解,並簽發票面金額共一千萬元的五張本票。結果在償還一定數額後,竟向當事人公司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欲藉此逃避一千萬元的債務。

在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的協助下,透過傳喚相關證人拼湊過去的案件樣貌,並提出有關創設性和解之法律見解,幸獲法院採信,僅就該名員工已經償還金額部分(即主文所記載金額)確認債權不存在,其餘部分該名員工仍須依約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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