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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法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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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刑事一審遭判違反保護令罪之當事人於二審逆轉勝!獲刑事無罪之終局判決!
本件當事人與前配偶多有糾紛,竟遭前配偶以其在接送雙方未成年子女時,有對前配偶出言辱罵等語提告認為有言語上之家暴行為而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並由當時與前配偶一同打牌之牌友及出軌之小王作為主要證人。 偵查時及刑事一審時,檢察官及法官均不察,不僅沒有參考本件當事人與前配偶間有諸多訴訟糾紛、故前配偶具有誣陷本件當事人之動機,甚至忽視本件證人及告訴人在警詢筆錄跟偵查筆錄的說詞多有出入,顯有串證、誣告之嫌疑。 嗣後當事人尋求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撰擬書狀協助,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透過書狀向法院說明偵查筆錄跟警詢筆錄的諸多差異,並請求刑事二審法院重新勘驗事發時之監視器影像,後獲法院認可,認為本件當事人在現場僅一、二秒的時間,不可能有足夠時間完成前配偶與主要證人所稱有辱罵前配偶等家暴犯罪行為,故撤銷原有罪判決,給予我方當事人無罪判決,使我方當事人終獲清白。
1月16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彰化縣溪湖鎮公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逆轉勝!獲終局勝訴之行政確定判決
本件當事人為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對於違反 #都市計劃法 之人民處罰鍰處分,在 #行政訴訟 中,卻遭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一審敗訴)。嗣後,楊承頤律師承辦本案,並邀請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為當事人撰擬行政上訴理由狀,並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 。案件最終 #逆轉勝 勝訴了,並且直接由最高行政法院 #自為判決 讓當事人獲終局勝訴之確定判決! 感謝合作律師楊承頤律師邀請本所鄭仲昕律師參與案件及撰擬行政上訴狀!
1月16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因一時衝動稱要對桃園機場國境事務大隊辦公室不利之當事人獲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免於牢獄之災
桃園國際機場屢屢接獲不明訊息,稱要在機場和機捷沿線放炸彈等新聞,充斥在台灣大大小小的媒體中,有些是惡意的模仿犯,有些則是因對機場人員心懷不滿的情緒無處發洩,卻一時衝動選擇了違法的方式抒發自己的情緒。 本件當事人便是曾與外籍配偶共同申請讓外籍配偶依親來台時,因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人員及航警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行政瑕疵,並且拒絕自己的外籍配偶入境來台,一時氣憤便數次發放郵件稱要對當時的航警人員不利,甚至一時衝動稱假設要炸掉桃園機場國境事務大隊第三隊的辦公室等語,後經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務員依法提起刑事告訴,認為當事人存在違反民用航空法危害飛航安全、侮辱公務員及恐嚇危安、恐嚇公眾等行為。 當事人嗣後尋求本所鄭仲昕律師的協助,在偵查中鄭仲昕律師協助當事人說明其所以謊稱假設要炸掉辦公室等語是因外籍配偶被拒絕入境一時氣憤,亦未達「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之程度,當事人也沒有進一步有自我證明之外觀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之危害動作,故至多僅構成恐嚇危安及恐嚇公眾罪,幸經檢察官採認,認為當事人並未違反民用航空法危害飛航安全,也無侮辱公務員。又後經法院之刑事一審裁判,給予我方得
1月13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家族事業之其他繼承人誣陷提告刑事侵占罪之多名當事人,獲刑事不起訴處分
家族企業雖然提供了家族的向心力及經濟來源,卻也時常在家族長輩過世或退休後陷入經營權的爭奪戰,為了爭奪財富跟權力導致不少人倫悲劇。 本件便是在家族的長輩過世後,身為四兄弟之二的大哥及四弟,嫉妒被欽點為主要經營權掌權者的二弟跟三弟,便趁機串通公司內部前會計提供營業機密之文件,以二弟夫妻、三弟夫妻四人作公司帳款紀錄時不夠詳細,稱只要是無法明確說明的款項通通為侵占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 後四位當事人尋求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為辯護,鄭仲昕律師以家族企業的特性向檢察官說明本不可能在長輩在世時由我方當事人完整紀錄帳款明細,蓋因實際上當時掌權者是長輩而非我方當事人;並稱如大哥及四弟要提告其餘兄弟,必須要舉證何部分款項我方當事人有挪作他用,而非潑髒水似地認為只要無法完整交代,我方當事人就必須入罪,否則即有違反被告不自證己罪之權利。後獲台中地檢署採認,給予我方當事人四人刑事不起訴處分,以昭清白。
1月3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誤信詐團提供銀行帳戶而涉犯幫助詐欺及洗錢罪之人頭帳戶當事人,獲刑事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資金周轉需求,於網路上接洽貸款專員,一時失慮提供其銀行帳戶,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經地檢署偵查。 嗣經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辯護,主張當事人社會經驗不足,係因詐騙集團之話術而遭欺騙提供帳戶,本件實無法排除當事人在思慮不周之情形下,順應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密碼之可能。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避免當事人要承受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1月3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被詐騙集團詐騙成為 人頭帳戶之被告,獲 #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資金周轉需求,於網路上接洽貸款專員,一時失慮提供其銀行帳戶,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經地檢署偵查。 嗣經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及合作律師李昭儒律師辯護,主張 貸款專員向當事人聲稱要製造金流以利申辦貸款,要求當事人寄出金融卡及提供密碼,然當事人不斷強調不願與人頭帳戶掛鉤,更拒絕提供金融卡,也拒絕租借帳戶,後貸款專員改要求當事人提供郵局帳戶之帳號密碼,申請MAX交易所後綁定自己的郵局帳戶,再提供MAX交易所帳號所設遠東商銀信託財產專戶,設定郵局帳戶及遠東商銀做約定帳戶,以包裝金流。當事人僅知金融卡不離身,然虛擬貨幣之洗錢風險,當事人實難以想像,故相信貸款專員是為包裝金流以利當事人申辦貸款。詐騙集團係以要求註冊虛擬貨幣帳號方式詐騙,非交付金融卡,顯非典型人頭帳戶案件,而是因詐騙集團新興手法,政府尚來不及宣導,而當事人因此陷於錯誤。是本件實無法排除當事人在思慮不周之情形下,順應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密碼之可能。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避免當事人要承受刑事責任及數百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2025年12月2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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