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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法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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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因一時衝動稱要對桃園機場國境事務大隊辦公室不利之當事人獲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免於牢獄之災
桃園國際機場屢屢接獲不明訊息,稱要在機場和機捷沿線放炸彈等新聞,充斥在台灣大大小小的媒體中,有些是惡意的模仿犯,有些則是因對機場人員心懷不滿的情緒無處發洩,卻一時衝動選擇了違法的方式抒發自己的情緒。 本件當事人便是曾與外籍配偶共同申請讓外籍配偶依親來台時,因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人員及航警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行政瑕疵,並且拒絕自己的外籍配偶入境來台,一時氣憤便數次發放郵件稱要對當時的航警人員不利,甚至一時衝動稱假設要炸掉桃園機場國境事務大隊第三隊的辦公室等語,後經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務員依法提起刑事告訴,認為當事人存在違反民用航空法危害飛航安全、侮辱公務員及恐嚇危安、恐嚇公眾等行為。 當事人嗣後尋求本所鄭仲昕律師的協助,在偵查中鄭仲昕律師協助當事人說明其所以謊稱假設要炸掉辦公室等語是因外籍配偶被拒絕入境一時氣憤,亦未達「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之程度,當事人也沒有進一步有自我證明之外觀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之危害動作,故至多僅構成恐嚇危安及恐嚇公眾罪,幸經檢察官採認,認為當事人並未違反民用航空法危害飛航安全,也無侮辱公務員。又後經法院之刑事一審裁判,給予我方得
1月13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家族事業之其他繼承人誣陷提告刑事侵占罪之多名當事人,獲刑事不起訴處分
家族企業雖然提供了家族的向心力及經濟來源,卻也時常在家族長輩過世或退休後陷入經營權的爭奪戰,為了爭奪財富跟權力導致不少人倫悲劇。 本件便是在家族的長輩過世後,身為四兄弟之二的大哥及四弟,嫉妒被欽點為主要經營權掌權者的二弟跟三弟,便趁機串通公司內部前會計提供營業機密之文件,以二弟夫妻、三弟夫妻四人作公司帳款紀錄時不夠詳細,稱只要是無法明確說明的款項通通為侵占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 後四位當事人尋求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為辯護,鄭仲昕律師以家族企業的特性向檢察官說明本不可能在長輩在世時由我方當事人完整紀錄帳款明細,蓋因實際上當時掌權者是長輩而非我方當事人;並稱如大哥及四弟要提告其餘兄弟,必須要舉證何部分款項我方當事人有挪作他用,而非潑髒水似地認為只要無法完整交代,我方當事人就必須入罪,否則即有違反被告不自證己罪之權利。後獲台中地檢署採認,給予我方當事人四人刑事不起訴處分,以昭清白。
1月3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誤信詐團提供銀行帳戶而涉犯幫助詐欺及洗錢罪之人頭帳戶當事人,獲刑事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資金周轉需求,於網路上接洽貸款專員,一時失慮提供其銀行帳戶,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經地檢署偵查。 嗣經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辯護,主張當事人社會經驗不足,係因詐騙集團之話術而遭欺騙提供帳戶,本件實無法排除當事人在思慮不周之情形下,順應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密碼之可能。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避免當事人要承受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1月3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被詐騙集團詐騙成為 人頭帳戶之被告,獲 #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資金周轉需求,於網路上接洽貸款專員,一時失慮提供其銀行帳戶,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經地檢署偵查。 嗣經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及合作律師李昭儒律師辯護,主張 貸款專員向當事人聲稱要製造金流以利申辦貸款,要求當事人寄出金融卡及提供密碼,然當事人不斷強調不願與人頭帳戶掛鉤,更拒絕提供金融卡,也拒絕租借帳戶,後貸款專員改要求當事人提供郵局帳戶之帳號密碼,申請MAX交易所後綁定自己的郵局帳戶,再提供MAX交易所帳號所設遠東商銀信託財產專戶,設定郵局帳戶及遠東商銀做約定帳戶,以包裝金流。當事人僅知金融卡不離身,然虛擬貨幣之洗錢風險,當事人實難以想像,故相信貸款專員是為包裝金流以利當事人申辦貸款。詐騙集團係以要求註冊虛擬貨幣帳號方式詐騙,非交付金融卡,顯非典型人頭帳戶案件,而是因詐騙集團新興手法,政府尚來不及宣導,而當事人因此陷於錯誤。是本件實無法排除當事人在思慮不周之情形下,順應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密碼之可能。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避免當事人要承受刑事責任及數百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2025年12月2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當事人成功 #逆轉勝 撤銷一審判決,取得對龍巖公司之民事二審勝訴判決。
當事人於一審主張與龍巖公司存在承攬契約關係,並請求遭沒收之佣金,惟遭一審法院認定契約關係僅存在於當事人及龍巖公司之營業處間,認為當事人及龍巖公司間無契約關係,因而駁回當事人之訴。 嗣當事人改委任本所律師上訴,本所律師先位主張當事人及龍巖公司間存有勞動契約關係,並聲請傳喚證人到庭,再備位主張遭沒收之佣金為懲罰性違約金而過高應予酌減。成功說服二審法院改為有利上人之判決。
2025年12月2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地檢署以六次 #轉讓二級毒品罪 起訴之當事人,說服法院改論處六次 #幫助施用二級毒品 ,並獲緩刑之刑事判決。
當事人因除自己施用 大麻菸彈 外,同時 將一定數量之大麻菸彈交予好友 ,而涉犯 轉讓第二級毒品 罪,法定刑為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共有六次行為 ,而遭檢察官起訴。 嗣經本所鄭仲昕律師及合作律師李昭儒律師辯護,在審理過程中積極提出法律上主張,套用本案證人證述及客觀證據,向法院說明「 受施用毒品之人委託,代為購買毒品,以便利、助益其施用者,為幫助施用,其行為人係基於與施用毒品者間之犯意聯絡而購入毒品,並非購入後始另行起意交付移轉毒品予委託人。此與轉讓毒品,係指原非因受他人委託而購入毒品,嗣於持有中,始起意將之交付移轉予他人之情形,顯然有別。」 ,成功讓法院變更起訴法條為 幫助施用二級毒品 。並以此說服法院就個別行為均給予被告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下之科刑,及緩刑之宣告。成功讓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回歸正常生活。
2025年12月2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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