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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法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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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台中市消防局及警察局清水分局獲國賠之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失火責任的歸屬往往會由消防局透過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為判斷,如果不服該鑑定書之結論,應依「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向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申請「再認定」之救濟管道。 本件原告為火災鑑定報告的失火責任人,並經刑事判決確定。卻因不服該火災鑑定報告,直接向消防局及清水分局提出國賠訴訟。 經台中消防局尋求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後,鄭仲昕律師主張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係依據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記錄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等,經勘查小組研判共識做成結論,並由案件承辦人員主筆撰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再者,消防局係依照公正、專業、客觀之立場,進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工作,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移送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予被告清水分局,並供刑事案件偵查、審判之參考,其行政程序皆為正當合法;況且如果原告不服該結果,應該是要提出再認定的救濟,而非逕自提起國賠訴訟。 上開法律上主張後獲法院認可,認為消防局及清水分局並無違法,原告的主張無理由,給予我方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2025年12月18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因詐騙集團欺騙而淪為車手卻遭起訴加重詐欺之當事人,獲論普通詐欺罪較輕刑度之刑事一審判決
本件當事人因遭詐騙集團欺騙,遭不法份子 請求當事人協助轉帳,並向經濟窘迫的當事人稱只要協助轉帳就可以獲得一定的報酬,故因協助轉帳遭地檢署起訴詐欺及洗錢罪的共同正犯,甚至起訴加重詐欺此等重罪。 後於刑事一審的審理程序中,鄭仲昕律師透過當事人認罪、而律師向法院說明本件應不構加重詐欺理由之方式,降低認罪風險。後獲法院採認,認為檢察官對於加重詐欺之起訴舉證不足,而給予我方當事人僅論以普通詐欺罪,取得較輕刑度之刑事一審判決。
2025年12月15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當事人追討近三十年前的債務成功,獲得65萬元之和解金
本件案件較為複雜,當事人持有對方近三十年前用以借款擔保的支票,然而僅有就部分債務的支票有持續為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及換發債權憑證,且於民國114年時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竟遭對方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罹於15年的時效,又主張當時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等。 當事人作為被告,於應訴第一庭後來所尋求鄭仲昕律師的協助,並委任本所透過書狀方式為答辯,鄭仲昕律師檢閱相關證據後提出未定期限消費借貸並沒有罹於時效的主張,復又透過舊法規定下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等法律上理由,向法院說明僅有部分利息不得執行,其餘部分仍得執行。後獲法院採認,故於下開判決中僅就利息部分確認不得執行,本金部分則仍得執行,讓當事人仍得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與對方談判。 嗣後當事人並委任鄭仲昕律師協助談判,最終說服對方給付65萬元之和解金,以終結本次案件,使當事人在近30年後仍取回相關借款。
2025年12月1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因遭詐騙集團欺騙而淪為車手的當事人,獲較輕刑度之刑事判決
詐騙集團日益猖獗,在台灣甚至會透過情感詐騙的方式,誘使一般人去協助轉帳,而我國人民在沒有經歷過相關的教育下,就很容易因為幫忙轉帳或匯款淪為詐騙集團的共犯。 本件當事人正是因為遭詐諞集團情感詐欺,詐騙集團以年華正盛的少女形象,以挑逗的話語請求當事人協助轉帳,並向經濟窘迫的當事人稱只要協助轉帳就可以獲得一定的報酬,日後可以見面約會等語欺騙當事人,但當事人並沒有經歷過此種詐騙手法,故因協助轉帳遭地檢署起訴詐欺及洗錢罪的共同正犯。 本所鄭仲昕律師以書狀及單次開庭的方式,協助本件當事人向法院說明上開犯罪事實是因為當事人被感情欺騙而為之,且公訴檢察官稱本件構成三人以上之加重詐欺罪並沒有相關證據佐證其說,後獲刑事法院採納,給予我方當事人有期徒期兩個月之較輕刑度刑事判決,避免了眾罪入獄、長久不見天日之可能。
2025年12月1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他人偽造本票簽名之當事人,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勝訴確定判決
遭他人變造、偽造本票上的簽名進而身負來路不明的債務,此種情況在台灣社會屢見不鮮,而沒有經驗的人民往往就因此吞下不少不白之債,負擔了高額債務。 本件當事人就是此種情況,遭打工的同事竊取身分證相關資料後,去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借錢,並且以偽簽當事人簽名的方式簽發多張本票,導致當事人瞬間負擔眾多債務。 之後當事人尋求本所鄭仲昕律師的協助,鄭仲昕律師向法院說明本件存在遭冒名偽簽本票之情形,並跟對方資產管理公司嚴厲告知如其明知並非當事人本人簽發本票還來要求還款,亦涉及刑事責任後,對方資產管理公司旋即因此向鄭仲昕律師表明承認我方當事人主張,並表明捨棄任何上訴的權利,而使法院給予我方當事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勝訴確定判決。
2025年12月1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承攬商取回對龍巖公司的承攬報酬,獲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承攬商面對財大氣粗的上市櫃公司往往手無縛雞之力,甚至常面對大型財團、公司不依照合約交付承攬報酬相關費用、又花重金聘請大型律所構成法律壁壘,導致難以求償的窘境。 本件當事人便是面對上開情形,其作為協助龍巖公司與消費者締約的承攬商,竟遭龍巖公司此等上市櫃公司拒絕給付承攬報酬,還必須面對龍巖公司委任理律此等大型律所以「想取得報酬就以民事訴訟處理,勝訴了才給予報酬」的態度。 後在本所鄭仲昕律師主辦案件並與合作律師的協助下,積極提出相關法律主張及事證,證明本件當事人公司為具有獨立法人格的公司,根本不是龍巖口中的內部單位,龍巖公司自應基於合約給付承攬報酬。後獲台北地院採認,給予我方當事人一審勝訴判決,順利取得強制執行跟取回報酬的資格。
2025年12月14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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