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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誤信詐團提供銀行帳戶而涉犯幫助詐欺及洗錢罪之人頭帳戶當事人,獲刑事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資金周轉需求,於網路上接洽貸款專員,一時失慮提供其銀行帳戶,而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經地檢署偵查。

嗣經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辯護,主張當事人社會經驗不足,係因詐騙集團之話術而遭欺騙提供帳戶,本件實無法排除當事人在思慮不周之情形下,順應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密碼之可能。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避免當事人要承受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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