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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國防部否准之報考國軍志願役預備士官班聲請人,獲准予報名參加考試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上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十分著名,不只是因為其有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優先保護人民的可能,也因為那驚人的駁回率......是的,在我國行政訴訟實務上,聲請假處分非常難通過法院的審查,一年中少有幾人聲請成功。

本件當事人報名國軍志願役專業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卻因當事人曾患有精神官能症之病史,遭國防部拒絕其報名參加考試。嗣經由本所主持律師協助,提出聲請人雖曾患有精神官能症,然業經治癒已無明顯情狀,未有日常生活功能、職業功能減損之情事,並持有相關診斷證明書佐證,相對人國防部不問聲請人是否痊癒及是否具其他客觀不能執行職務之事證,逕一律認定為體位不合格而否准其參加,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且該否准對聲請人將發生重大不可回復之損害等事由,成功說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其認同,認有必要加以防止該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之相當可能,是應准該假處分之聲請,准予我方當事人報名參加該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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