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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找工作,卻被當成詐欺車手起訴加重詐欺、洗錢,甚至參與犯罪組織?|鄭仲昕律師爭取有利認定,協助當事人獲緩刑!

原本只是想找份工作,依照「公司」指示收款、提款或轉交款項,最後卻收到法院傳票?面對加重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甚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指控,許多人最擔心的就是:「我只是照指示工作,為什麼變成詐騙集團成員?是不是一定要坐牢?」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辦理相關案件時,針對當事人的分工及主觀認知提出辯護,爭執其並無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訊息而詐欺的犯意,獲法院有利認定,並協助當事人獲得緩刑。


一、沒有親自騙人,為什麼仍被起訴?

詐欺案件通常涉及招攬、聯繫、收款及提款等不同分工。即使沒有直接欺騙被害人,若具有共同犯罪的認知,仍可能因參與金流處理而被追究責任。

但「曾經收款」不代表必須承擔所有犯罪情節。當事人實際做了什麼、知道多少,以及與其他成員有何犯意聯絡,均須透過證據個別判斷。


二、分工末端,也要承擔網際網路加重詐欺的責任?

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訊息而犯詐欺罪,是刑法規定的加重事由之一。但詐騙集團使用網路,不代表每位參與者都當然具有這項加重事由的主觀認知。

鄭仲昕律師針對當事人位於分工末端的情形,爭執其主觀上並無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訊息而詐欺的犯意,法院就此給予有利認定,認為不成立該項加重事由。

重點並非「分工末端就一定免責」,而是不能只憑集團其他成員的行為,就推定當事人知悉全部犯罪方式。此部分不成立,也不等於其他詐欺或洗錢指控一併不成立。相關規定:刑法第339條之4


三、沒有拿到贓款,為什麼還涉及洗錢、組織犯罪?

洗錢的判斷不只看自己有無獲利,還須檢視處理犯罪所得的方式及主觀認知;參與犯罪組織則須另行確認組織的法定要件,以及當事人的參與行為與認知。

因此,辯護應逐一檢視各罪要件,不能因為被起訴多項罪名,就認為每一項都必然成立。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四、由律師協助調解、和解,對緩刑有什麼幫助?

除了爭執犯罪是否成立,損害填補也是重要的處理方向。律師可協助釐清被害人的求償內容,依當事人的支付能力協商金額、分期方式及履行期限,並將和解與賠償資料提出法院。

透過調解或和解,並實際履行賠償,能讓法院具體看見當事人彌補損害的努力,有利於爭取緩刑。但和解並不保證緩刑,仍須符合刑法第74條的條件,由法院綜合判斷。相關規定:刑法第74條


五、爭取緩刑,不只是請法官「再給一次機會」

鄭仲昕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緩刑的案例,提醒我們:刑事辯護除了檢視證據、爭執不應成立的加重事由,也應具體呈現參與程度、犯後態度及生活狀況。

收到傳票或起訴書後,應完整保存求職廣告、通訊紀錄、工作指示及金流資料,由律師閱卷分析,再評估罪名爭執、調解和解及緩刑策略,避免因慌張而草率陳述或忽略有利證據。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

鄭仲昕律師|台中刑事律師|詐欺、洗錢及組織犯罪案件辯護

📞 LINE:0937-189-605

提供30分鐘免費法律諮詢,協助偵查陪同、閱卷分析、刑事辯護、調解和解及緩刑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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