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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已約定由另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還能爭取成為主要照顧者嗎?|鄭仲昕律師再度說服法院核發暫時處分,協助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獲子女照顧權益!

離婚時,父母可能基於當時的經濟狀況、居住安排或家庭壓力,約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也就是一般所稱的「監護權」。但離婚後,如果實際照顧情況發生變化,原本的安排已不符合孩子的生活需要,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是否還有機會爭取成為主要照顧者?

答案是:仍有機會。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受當事人委任後,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考量本案裁定確定前,孩子的戶籍、就學與生活安排具有急迫處理的必要,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經律師整理事證、具體說明急迫性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後,法院最終准許由當事人單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戶籍遷移及就學事宜,使孩子在漫長的本案程序確定前,能先獲得較穩定的生活與就學安排。


一、離婚時的監護權約定,永遠不能更改嗎?


離婚時所作成的監護權約定,並非永遠不能變更。如果離婚後的實際情況已有重大改變,例如原監護方無法妥善照顧、孩子的生活或就學長期不穩定、照顧環境出現問題,或孩子實際上已由另一方照顧,均可能成為聲請法院改定親權的重要事由。

法院判斷時,不是要獎勵或處罰父母,而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考量雙方的照顧能力、親職態度、支持系統、居住及就學環境、過往照顧情形,以及孩子的年齡、意願與身心狀況。


二、本案還沒裁定,孩子的生活問題怎麼辦?


監護權改定案件通常需要經過調解、訪視調查、開庭及證據調查,不一定能在短時間內結束。但孩子每天仍要生活,也可能立即面臨遷移戶籍、辦理入學、轉學、就醫或生活照顧等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就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的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的暫時處分。聲請人必須表明本案請求、希望法院暫時處理的事項及具體事由,並提出資料加以釋明。

此外,《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更明定:「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因此,暫時處分不是只要提出聲請,法院就會准許。


三、為什麼實務上聲請暫時處分非常困難?


暫時處分是在本案尚未調查完畢、裁定尚未確定以前,先由法院介入並改變現狀,對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法院在審查上通常相當審慎。

聲請人不能只表示「由我照顧比較好」,而必須具體說明:孩子目前遭遇什麼問題?如果等待本案裁定,可能造成什麼難以回復的影響?為什麼必須立即改變現有安排?所聲請的內容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並且沒有逾越必要範圍?

如果無法證明真正的急迫性,或提出的資料不足以讓法院在短時間內形成心證,即使本案日後可能有改定監護權的空間,暫時處分仍可能遭到駁回。


四、鄭仲昕律師如何協助法院看見案件的急迫性?

暫時處分的重點,不只是描述父母之間的衝突,而是將孩子目前面臨的困境、時間壓力與具體風險,轉化為法院可以審查的事實與證據。

鄭仲昕律師接受委任後,從未成年子女實際照顧狀況、生活穩定性及就學需求等面向整理資料,並說明如果不能及時處理戶籍遷移與就學事項,可能對孩子造成的不利影響,進一步提出符合比例、具體且可執行的聲請內容。

最終,法院認為本案具有暫時處理的必要,裁定在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終結前,孩子的戶籍遷移及就學事宜,由當事人單獨決定。這也是理白的鄭仲昕律師再次協助另一名當事人說服法院核發暫時處分,在訴訟終結前先獲得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地位,並且可以移轉戶籍跟學籍到自己居住地。


五、沒有監護權,不代表永遠失去成為主要照顧者的機會


過去的離婚協議固然重要,但法院真正關心的,仍是孩子現在與未來的最佳利益。如果原有安排已不符合孩子的實際需要,應儘早保存照顧紀錄、就學及就醫資料、雙方聯繫紀錄,以及其他能證明生活現況的證據。

暫時處分通過的難度很高,也不等同本案監護權已經最終改定;但在真正具有急迫性的案件中,若能由律師精準整理事實、證據及法律理由,仍有機會說服法院先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孩子在等待裁定期間持續承受不利影響。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


鄭仲昕律師|台中家事律師|離婚、監護權改定、主要照顧者及暫時處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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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案件的事實及證據均不相同,本文案例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獲得相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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