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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受同機關上級申訴職場霸凌當事人獲立法院申訴不成立決定

當事人為申訴人之下屬,曾經為吹哨者,並且勇於提出管理階層指揮錯誤之意見,卻遭申訴人即當事人之長官,稱當事人提出意見之行為構成職場霸凌,而對當事人提出職場霸凌的申訴。

經本所律師協助,向委員會說明本件申訴人為被申訴人之長官,難以符合職場霸凌之要件,並提出申訴人作為長官時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並拒絕面對下屬意見之挑戰,反而有構成職場霸凌之可能,並提出相關案例給委員參考。後經委員會決議職場霸凌不成立,還給本所當事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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