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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台中市消防局及警察局清水分局獲國賠之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失火責任的歸屬往往會由消防局透過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為判斷,如果不服該鑑定書之結論,應依「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向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申請「再認定」之救濟管道。

本件原告為火災鑑定報告的失火責任人,並經刑事判決確定。卻因不服該火災鑑定報告,直接向消防局及清水分局提出國賠訴訟。

經台中消防局尋求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後,鄭仲昕律師主張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係依據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記錄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等,經勘查小組研判共識做成結論,並由案件承辦人員主筆撰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再者,消防局係依照公正、專業、客觀之立場,進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工作,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移送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予被告清水分局,並供刑事案件偵查、審判之參考,其行政程序皆為正當合法;況且如果原告不服該結果,應該是要提出再認定的救濟,而非逕自提起國賠訴訟。

上開法律上主張後獲法院認可,認為消防局及清水分局並無違法,原告的主張無理由,給予我方民事一審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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