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家違法時,人民可以請求賠償嗎?鄭仲昕律師教你國家賠償訴訟重點
- 仲昕 鄭
- 7月7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然而,若政府機關、公務員或公共設施因違法作為、怠於作為或管理不當,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人民是否有權向國家請求賠償?
許多人認為,只要是政府造成的損害,就一定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也有人誤以為政府具有公權力,因此人民幾乎不可能打贏國家賠償官司。事實上,這兩種想法都不正確。
鄭仲昕律師表示,國家賠償制度的目的,是讓人民在受到國家違法侵害時獲得救濟,但是否能成功請求賠償,仍須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實務上,國家賠償案件主要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公務員積極侵權:違法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
第一種類型,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違法行使公權力而侵害人民權利。
例如警方違法搜索、違法逮捕、行政機關違法裁罰、違法拆除建築物,或執法人員因執法過當導致人民受傷,都可能屬於公務員積極侵權。
此類案件除了要證明人民確實受到損害外,還必須證明公務員是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違法行使公權力,且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第二類:公務員消極侵權:依法應作為卻沒有作為
第二種類型,是公務員或行政機關依法應採取措施,卻怠於履行法定義務,最終導致人民受到損害。
例如主管機關明知危險設施存在卻未依法處理、接獲檢舉後長期不作為、依法應取締卻遲遲未執行,造成事故發生,都可能涉及公務員消極侵權。
鄭仲昕律師提醒,並非所有行政機關的不作為都能成立國家賠償,法院通常會審查法律是否已明確課予行政機關作為義務,以及行政機關是否違反該義務。 因此,此類案件往往涉及行政法規、裁量權範圍及司法實務見解,法律判斷及建構賠償事由相對複雜。
三、第三類: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除了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外,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也是常見的國家賠償案件。
例如道路坑洞導致機車摔車、人行道破損造成行人跌倒、公園遊具故障、路燈倒塌、排水設施管理不善導致淹水、護欄損壞等,都可能涉及公共設施未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性。
法院通常會判斷公共設施是否具有通常應有的安全標準、管理機關是否已盡維護義務,以及設施欠缺與人民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四、國家賠償案件為什麼不好處理?
許多人認為,只要自己受傷或財產受損,就可以向政府請求國家賠償。然而,國家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大多仍由請求人負擔,因此實際上並不容易。
鄭仲昕律師指出,法院並不會因為被告是政府機關,就推定人民一定有理。相反地,請求人通常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或公務員具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定責任、已發生損害,且兩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此外,政府機關通常握有大量行政資料、調查紀錄及專業鑑定資源,若未及早蒐集證據或掌握正確的法律主張,即使案件確實具有理由,也可能因舉證不足而遭法院駁回。
更重要的事國賠法強調書面協議先行,往往許多當事人不知道有這個程序要求,一起訴就被駁回。
五、為什麼國家賠償案件往往需要律師協助?
國家賠償案件與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最大的不同,在於案件往往同時涉及行政法、公法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等不同法律領域。
律師除了協助分析案件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構成要件外,更能協助當事人:
判斷案件究竟屬於公務員積極侵權、消極侵權或公共設施管理欠缺。
規劃蒐證方向,保存照片、監視器畫面、行政函文、鑑定資料及其他關鍵證據。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調閱行政卷宗及相關文件。
評估請求金額及法律依據,避免因主張錯誤影響權益。
擬定完整的訴訟策略,提升案件勝訴及獲得合理賠償的可能性。
由於國家賠償案件通常涉及法律要件認定、行政機關抗辯及複雜的舉證問題,越早由律師介入分析案件、規劃蒐證方向,越能降低因證據流失或法律主張錯誤而影響案件結果的風險。
六、結語
當人民因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公務員怠於履行法定職務,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而受到損害時,只要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即有機會向國家請求賠償。
然而,國家賠償案件並非只要發生損害就一定能獲得賠償,而是必須透過完整的法律分析、充分的證據準備及嚴謹的訴訟策略,才能提高勝訴機會。因此,若遇到相關爭議,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讓案件自一開始便朝正確方向規劃,以更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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