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告妨害公務罪怎麼辦?鄭仲昕律師協助當事人透過解構「執行公務」之要件,成功獲刑事不起訴處分
「與警察發生衝突,就一定構成妨害公務嗎?」
「如果警察執法過當,甚至壓制、造成民眾受傷,還算依法執行職務嗎?」
面對妨害公務罪的指控,許多當事人會認為,對方具有警察身分,自己就很難提出有效抗辯。然而,妨害公務罪保護的是依法執行的公務,警察當下採取的措施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是否符合必要程度,都是必須檢視的問題。
本案由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協助當事人,從員警當日勤務、交通取締及壓制行為逐一分析,提出執法合法性的爭議,再於調解過程中具體說明雙方的法律風險,促成和解,案件最終獲得刑事不起訴處分。
一、妨害公務罪的關鍵:員警是否「依法執行職務」?
依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才可能成立該項犯罪。因此,除了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強暴、脅迫,也必須確認員警所執行的職務是否合法。
實際辦案時,不能僅以「警察正在執勤」就結束討論,而應進一步釐清:
員警當時執行的是什麼勤務?
攔停、取締及後續強制措施,各有何法律依據?
執行方式是否符合程序及比例原則?
當事人的行為發生於哪個階段,又是針對什麼措施所作出的反應?
將事件拆解到每一個執法階段,才能找出真正影響犯罪成立與否的爭點。
二、本案辯護重點:從稽查勤務到交通取締,逐一檢視權限依據
本案員警當日執行的是稽查勤務,卻進一步對我方當事人進行交通違規取締,過程中並有壓制當事人的行為。
鄭仲昕律師以此為切入點,主張應具體檢視:員警當日勤務內容與現場交通取締的關係為何?交通取締具備何種權限及法定要件?又為何有必要進一步壓制當事人?
勤務名稱與現場處置不同,並不當然代表警察無權取締;但也不能因此省略對各項措施合法性的審查。本案的辯護重點,是將稽查、交通取締與身體壓制分別檢視,提出是否符合「依法執行職務」要件的具體爭議。
三、即使可以取締,也不代表可以任意壓制
交通違規取締的合法性,與使用強制力的合法性,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即使員警有權處理交通違規,仍須說明採取壓制措施的依據、必要性及程度。不能僅因民眾對取締表示不滿,便認為任何強制手段都具有正當性。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07號判決指出,公務員執行職務須遵守法令及程序;即使具有法令依據,若逾越必要程度,也不能認為屬於得阻卻違法的依法令行為。
本案因此進一步提出:**員警的壓制是否超出現場處理所需?是否存在執法過當,以及可能涉及傷害罪的疑慮?**這些都是需要依具體事實判斷的法律問題,並非只要具有警察身分,就能排除責任。
四、透過調解,讓雙方正視執法過程的法律風險
在提出上述辯護方向後,鄭仲昕律師進一步透過調解,向員警說明交通取締過程中的執法過當爭議,以及壓制我方當事人可能涉及傷害罪的法律疑慮。
調解的重點,在於讓雙方理解:本案需要檢視的,不僅是當事人被指控的行為,員警採取的強制措施,同樣必須接受法律審查。
透過具體分析執法過程與雙方法律風險,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案件後續獲得不起訴處分。
須注意,妨害公務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不會自動使案件終結。本案辦理過程同時包含犯罪要件的抗辯與紛爭的化解;不能將不起訴簡化為「只要警察願意和解,就不會被起訴」。
五、被告妨害公務,應從完整執法過程尋找辯護空間
面對妨害公務指控,應儘早保留現場影像、對話、就醫資料及證人資訊,並由律師評估聲請調取密錄器等證據,還原衝突發生前後的完整經過。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提醒:**有效的辯護,必須把「警察執行公務」這句話,拆解成可供檢驗的權限、程序與具體行為。**從法律要件找出爭議,再結合證據整理與調解策略,才能為當事人爭取有利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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