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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老公/老婆跟小三/小王外遇出軌侵害配偶權要求損害賠償,他卻反告我刑事妨害秘密罪?!會構成嗎?鄭仲昕律師告訴您實務處理方法

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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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對方外遇,為什麼被告的人反而是我?」「我只是把錄音交給法院,沒有公開,也會犯罪嗎?」

發現配偶疑似外遇,許多人第一個念頭就是蒐集證據。然而,當對話截圖、錄音或行蹤紀錄成為求償依據,也可能讓對方發現蒐證方式,進而提出刑事告訴。

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與蒐證行為的刑事責任,是必須分別判斷的問題。對方是否外遇,不會直接決定你的蒐證是否合法;被反告,也不代表一定成立犯罪。

一、夫妻之間,仍然有隱私權嗎?

答案是有。結婚不代表任何一方必須無條件公開全部通訊、交友及生活紀錄。

刑法第315條之1處罰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或以錄音、錄影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等行為。因此,判斷重點包括:取得的是什麼資訊、是否具有非公開性、使用什麼方式,以及有無法律上正當理由。

「我是為了抓外遇」可以說明動機,卻不等於法律上的免責理由。法院仍須檢視具體手段及侵害程度。


二、錄下自己與配偶的談話,和偷放錄音筆,有什麼不同?

自己是否為談話的參與者,是重要區別。

例如,配偶向你說明與第三人的關係,你為保護自身權益而錄下雙方對話,與你不在場時,偷偷錄下配偶和第三人的私密談話,法律評價並不相同。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監察者是通訊之一方,或已取得其中一方事先同意,而且非出於不法目的,才有該條不罰規定的適用。不能簡化成「只要我人在附近,錄音就合法」。

若在車內或住處放置設備,持續錄下自己未參與的談話,就可能涉及違法監察通訊。車子或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也不是任意監聽的通行證。


三、實務上,真的有人提出外遇證據,反而被判刑嗎?

有。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271號刑事判決,就是具體案例。

該案當事人因懷疑配偶外遇,將錄音筆放在對方使用的車內,錄下非公開談話,之後把錄音及譯文附在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起訴狀中。配偶收到訴狀後,發現遭到錄音並提出告訴。

法院最終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另附一定負擔。將資料交給法院作為證據,並不會使原本違法的取得方式自動合法化。


四、偷看手機、截圖LINE,也一定構成妨害秘密嗎?

不能一概而論,還可能涉及不同罪名。

對方主動展示訊息、授權你查看,與你未經同意輸入密碼登入帳號、下載對話紀錄,是不同情況。刑法第358條規範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等方式入侵電腦的行為;第359條則涉及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的情形。

知道密碼,不代表取得無限授權;手機沒有上鎖,也不代表所有操作都合法。應具體釐清授權範圍、操作過程,以及是否另有拍攝、轉傳或取得資料的行為。


*為了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而蒐證,也有不成立犯罪的抗辯空間,實務有見解認為被告如果係以非強暴、脅迫等嚴重違反告訴人之自由意志之和平方式,行使不貞蒐證權,目的係為了蒐集通姦之事證,而於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提出,以主張自己權利,客觀上難認被告蒐集取得對話內容之目的,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告訴人等財產上利益之意圖。而被告所蒐集之資料,除交與律師於訴訟中提出外,並無於其他場合提出或利用,況且該等資料經提交與法院後,尚需經法院裁判認定,並非一經提出即足使法院必須判決賠償被告之損害,難認被告有何惡意損害告訴人等非財產上之利益。

鄭仲昕律師提醒,實務處理的關鍵,在於具體還原取得資料的方式、蒐證目的及後續使用範圍,再針對對方指控的罪名,提出符合犯罪要件的抗辯。對於以和平方式取得、限於必要範圍,且僅交由律師於訴訟中提出的資料,應充分主張其權利保護目的,爭取有利認定。


五、收到刑事傳票,實務上應如何處理?

首先,整理蒐證經過。何時、何地取得資料?當時是否參與談話?對方是否同意?設備由誰操作?這些細節,比反覆強調「對方先外遇」更能切中爭點。

其次,保存原始檔案及完整脈絡,包括能證明同意、授權或資料來源的訊息。不要刪改資料、補造說法,或只保留對自己有利的片段;也應停止可能持續侵害隱私的監控。

最後,讓律師分別評估民事證據的使用與刑事責任。抗辯必須建立在真實事實上,具體說明行為是否符合犯罪要件、是否存在授權或正當理由,不能只以「維護婚姻」概括帶過。


六、爭取婚姻權益,也要保護自己的訴訟處境

外遇爭議中的蒐證,往往同時牽動民事求償與刑事風險。證據能否使用、取得過程是否違法,需要各自檢視。

理白事務所鄭仲昕律師提醒:無論正在考慮蒐證,或已因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而遭反告,都應先釐清資料來源與取得方式,再規劃後續主張。真正有幫助的訴訟策略,是讓證據支持你的權利,也讓每一步行動經得起法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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