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息事寧人而道歉,會被當成認罪嗎?鄭仲昕律師解析對話紀錄如何影響刑事案件
「我只是想把事情解決,才說對不起,怎麼變成承認犯罪?」
「對方說只要道歉就不提告,結果卻把訊息交給警察!」
「願意付錢和解,會不會被法院認為心虛?」
發生爭執後,許多人會先道歉,希望緩和情緒、維持關係。然而,當事件進入刑事程序,原本用來溝通的訊息,也可能成為判斷案情的證據。
道歉不當然等於認罪,但道歉的具體內容、前後對話及形成背景,確實可能影響刑事案件。
一、說「對不起」,就等於承認犯罪嗎?
不一定。法律上所稱的自白,重點在於是否承認犯罪事實,不能只看訊息裡有沒有「對不起」三個字。
例如,「對不起,讓你感到不舒服」,與「對不起,我知道你拒絕,還是伸手摸你」,所表達的內容就有明顯差異。前者可能是在回應感受,後者則涉及具體行為及當時認知。
但法院不會只憑單一句子的字面判斷,仍會檢視對話背景。即使沒有說「我認罪」,具體承認的事實也可能對自己不利;即使說了「我錯了」,也須釐清究竟承認什麼。
實務見解也曾經有判決認為,如果對話紀錄或是錄音內容都是被告在道歉而沒有具體的承認,有可能是告訴人逼迫或是被告基於避免事態擴大的心態而為之,不一定等於認罪。
二、不是自白的道歉,就完全不能當證據嗎?
也不是。陳述是否構成自白,與它是否具有其他證據價值,必須分別判斷。
例如,訊息雖未承認犯罪,卻可能證明雙方曾見面、發生爭執,或當事人知道某件事情。這些內容仍可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反過來說,即使構成自白,也不能直接省略其他證據調查。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確認是否與事實相符。
因此,不能認為「沒有認罪就毫無影響」,也不能認為「有道歉就一定有罪」。1
三、LINE對話紀錄,為什麼要看完整內容?
同一句話,放在不同的對話脈絡中,可能有不同意義。
例如,「好,都是我的錯」可能出現在具體承認行為之後,也可能出現在長時間爭執中。要判斷其意義,須檢視先前談論的事情、後續說明及其他客觀資料。
實際檢視時,應注意:
帳號身分、訊息日期及對話順序。
截圖是否完整,有無省略重要訊息。
道歉針對的是感受、態度,還是具體行為。
有無其他資料支持當事人對訊息的解釋。
片段截圖不當然不能使用,但其真實性、完整性及證明範圍,都可以具體檢驗。
四、願意付錢和解,就代表承認有罪嗎?
不當然。當事人可能因訴訟成本、時間或人際關係考量,願意透過和解解決爭議,不能單憑願意付款就推論犯罪成立。
但如果和解書或訊息具體記載「我承認做了某件事」,該段陳述仍可能產生證據爭議。
另外,**私下透過LINE談和解,不等於所有內容都有不得作為證據的保障。**法定調解程序另有相關規範,其適用須看程序種類及條件,不能直接套用到一般私人協商。
簽名前,應逐項確認事實敘述、付款目的及爭議處理範圍,不要只看金額。
五、已經道歉了,事後說「只是息事寧人」有用嗎?
可以提出說明,但法院仍須判斷這個解釋是否可信。
如果訊息已具體描述行為經過,事後僅籠統表示「我只是想和解」,未必足以消除其證據價值。應依真實情況說明當時在回應什麼、為何使用該措辭,並提出完整紀錄供檢驗。
如果陳述涉及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則須另外調查其任意性;但一般爭執壓力或想趕快結束對話,不當然就符合排除自白的要件。
不要刪除訊息、補造對話或要求他人配合說詞。保留原始資料,才能如實呈現形成過程。
六、面對指控,如何兼顧溝通與自身權益?
道歉可以是真誠的,也可以具有修復關係的意義。重要的是如實表達,不要為了換取「不提告」的承諾,就承認未發生或自己不確定的事情。
對有爭議的事實,應清楚說明自己的記憶;需要協商時,可先由律師協助確認條件。即使加上「不代表認罪」,也不能保證其他具體陳述不被使用。
刑事案件中的對話紀錄,需要逐句理解、放回完整脈絡,再與其他證據比對。及早釐清道歉所指的內容,才能避免溝通原意在訴訟中被誤解。
鄭仲昕律師就曾經協助涉犯妨害性自主的當事人與告訴人和解,並在和解內容中明白表示雙方均同意為感情糾紛,不一定涉及犯罪,進而促成和解成立之結果。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
LINE諮詢:0937189605
刑事辯護|LINE對話證據|刑事和解|警詢陪同|台中刑事律師
本文為一般法律分析,個案仍須依陳述內容、形成過程及具體證據判斷。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