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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洩漏公務員個資怎麼辦?密件當普通件交給其他機關,法院判國賠成立!鄭仲昕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國賠一審勝訴判決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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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說資料只是交給其他機關,就可以不用遵守保密規定嗎?」


「內部調查報告流到媒體,機關卻說可能是別人洩漏,該怎麼辦?」


「身為公務員,就必須接受自己的姓名、請假等個人資訊被公開嗎?」


公務員面對調查、考核或懲處時,相關資料可能因行政救濟程序,在服務機關與其他機關之間傳遞。然而,因公務需要提供資料,不代表可以省略保密程序;資料涉及公務,也不代表其中的個人資訊可以任意外流。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近期協助當事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透過調查報告與新聞內容比對、追查資料傳遞方式,以及追加備位被告的訴訟策略,釐清機關違反保密義務的事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認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違反保密義務,致調查報告外流、侵害當事人隱私權,判命賠償新臺幣5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本案的重要之處,除了就目前檢索所得,尚未發現更早就機關間傳遞密件違反保密義務、致資料外流而判准國家賠償的同類勝訴判決,更具有值得關注的實務意義。在於法院具體指出:尚未解密的調查報告,即使因復審程序提供給另一機關,仍須依法以密件方式傳遞。


一、服務機關的調查報告外流,公務員也能請求國家賠償嗎?

可以,但仍須依具體證據,證明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造成權利侵害,且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當事人原任職於海巡機關,因受訓事件遭懲處。服務機關就該事件製作調查報告,核定為密件,並設定解密期限。

其後,媒體刊登相關報導,內容涉及調查報告記載的事項,並揭露當事人的姓名及請病假等個人資料。當事人因而主張,機關未善盡保密義務,導致資料外流,侵害其人格權。

法院認為,調查報告既經核定為密件,且尚未解密,內容所含姓名、職業、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並非可以任意外流。

公務員須接受職務上的監督,不代表其隱私權就不受保障。


二、密件交給另一個機關,為什麼不能改用普通件?

本案當事人不服懲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艦隊分署為提出答辯,將調查報告提供保訓會參考,卻以普通件方式提出。

法院指出,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2條,應保守秘密的公文,其製作、傳遞及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行政機關對尚未解密的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負有妥善保管及傳遞的義務。

提供資料的公務目的,與提供資料時應採取的保密措施,必須分別檢視。

即使另一機關因審理需要取得資料,原機關仍須遵守密件傳遞規定。

本案法院認為,艦隊分署未依法以密件方式傳遞調查報告,使報告處於非僅機關專責人員得接觸的狀態;報告若於此階段外流,亦與該分署未依機密公文的法定方式處理有關。


三、機關推稱資料可能來自別處,律師如何突破?

本案最初僅以艦隊分署為被告。然而,艦隊分署在訴訟中抗辯,保訓會也曾接觸調查報告,並曾公開復審決定書,試圖以其他機關亦持有資料、另有公開資訊來源等理由,否認自身應負的責任。

對當事人而言,資料究竟如何在機關間傳遞、以何種方式處理,往往掌握在機關手中。如果訴訟始終停留在單一機關的說法,便難以完整釐清資料流向及保密程序。

鄭仲昕律師因此調整訴訟布局,追加保訓會為「備位被告」:先位請求艦隊分署負國家賠償責任,如法院認為先位請求無理由,再請求就保訓會的責任作成判斷。

這項安排,讓原本被艦隊分署指為可能資料來源的保訓會,正式成為訴訟當事人,進入審理程序提出答辯,並使機關間資料傳遞及保密方式的相關證據,得以在同一訴訟中接受檢驗,進一步確認艦隊分署違反密件傳遞規定的事實。

訴訟策略的關鍵,在於將機關用來否認責任的說法,轉化為法院可以具體調查、比對的爭點。

審理過程中,艦隊分署自承,提供保訓會的調查報告原已核定為密件,卻以普通件方式提出。法院將這項保密程序違失,納入認定國家賠償責任的依據。

最終,法院認定先位被告艦隊分署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無須再就備位被告保訓會的賠償責任作成裁判。


四、查不出是哪個人洩漏,就一定求償無門嗎?

資料外流案件常見的困難,就是當事人知道資訊遭到公開,卻無法直接掌握機關內部究竟由誰洩漏。

本案被告機關即抗辯,當事人未指出是哪一位公務員、在什麼時間洩漏調查報告,也沒有提出直接證據。

對此,鄭仲昕律師協助當事人從調查報告、媒體報導及資料流轉過程切入,釐清資訊來源與機關保密義務。

法院比對後認為,媒體報導與調查報告的事實梗概具有高度一致性,其中部分內容又未出現在已公開的復審決定書及機關新聞稿中,無從認定報導只是依據這些公開資料作成。

法院進一步區分:

  1. **提供保訓會之前:**調查報告僅限艦隊分署相關承辦及權責人員接觸,此階段外流,應屬該分署所屬公務員所為。

  2. **提供保訓會之後:**艦隊分署未依法以密件方式傳遞,使接觸範圍失去應有控管,此階段外流亦與其保密程序違失有關。

**本案並未因無法直接指認洩漏者,就否定當事人的求償。**法院透過內容比對、資料接觸範圍及傳遞方式,認定艦隊分署所屬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違反保密義務,致報告外流的情事。


五、調查內容是否真實,與資料能否外流,必須分別判斷

本案另一項重要區別,是隱私權與名譽權的判斷並不相同。

法院就調查報告所載的不當言行,認為機關已進行合理查證,且無證據顯示內容不實,因此未認定機關不法侵害當事人名譽權。

但這不代表調查報告就能任意外流。

法院另認為,媒體取得報告後,揭露當事人姓名、請病假等個人資料,已超出先前依法公開的復審決定書範圍,其中部分資訊亦無從認定與受訓時的不當言行相關,因而認定當事人的隱私權遭到侵害。

即使調查內容經過查證,機關仍須遵守保密義務,不能因此忽略個人資訊的保護。


六、鄭仲昕律師協助獲判國賠5萬元及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作成114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認定艦隊分署應就調查報告外流造成的隱私權侵害,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院判命: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應給付當事人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並宣告該給付部分得假執行。

本件原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刊登澄清聲明,法院准許其中5萬元及利息,屬一審部分勝訴。

本案透過證據比對、追加備位被告及檢視密件傳遞程序,讓原本難以直接查明洩漏者的爭議,轉化為可供法院審認的具體事實,並就機關間傳遞密件的保密義務,取得國賠勝訴判決。


七、懷疑機關洩漏資料,應及早保存哪些證據?

若發現內部調查資料或個人資訊疑似外流,建議及早整理:

  1. 調查報告、公文及其密等、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2. 新聞報導、網頁截圖及刊登時間。

  3. 報導與未公開資料內容相符之處。

  4. 機關已公開的新聞稿、決定書等資料。

  5. 資料提供對象、傳遞方式及相關往來紀錄。

**除了追查「是誰洩漏」,也應檢視「機關如何製作、傳遞及保管資料」。**當機關以其他單位也曾接觸資料為由否認責任時,如何安排訴訟當事人、讓相關資料與說法進入審理,也可能成為突破案件的重要關鍵。

遇到資料外流爭議,及早由律師檢視公開範圍、資料流向及權利受侵害情形,有助於確認求償對象與訴訟方向,並依程序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加入LINE諮詢:093718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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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由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協助,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6號一審部分勝訴判決,判命機關賠償5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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