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對方對我的賠償請求都不理不睬怎麼辦?鄭仲昕律師與合作律師協助當事人透過刑事與民事調解程序,獲除了保險理賠外、額外的140萬元之賠償金
「車禍後受傷的是我,對方卻對賠償不聞不問,難道只能自己承擔?」
「對方說交給保險公司處理,我就不能再向他請求賠償嗎?」
「一直聯絡、一直等,對方還是不願意處理,到底該怎麼辦?」
車禍發生後,被害人除了必須面對治療、休養及生活受到影響的壓力,往往還得自行聯繫肇事者、整理單據、與保險公司協商。如果對方遲遲不回應,更容易讓人感到求償無門。
但對方不願意處理,並不代表被害人只能繼續等待。透過證據整理、損害評估,以及適當的刑事與民事程序,仍可依法主張權利。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近期即協助一起車禍求償案件,透過刑事程序及法院調解,成功促成雙方成立調解,由對方給付當事人新臺幣140萬元,且明確約定:這140萬元不包含當事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得請領的保險理賠金。
一、車禍後對方不理不睬,就無法請求賠償嗎?
答案是:不會。
車禍賠償責任,應依事故經過、雙方過失、受傷情形及實際損害判斷,不會因為對方不接電話、不回訊息,或表示「全部交給保險公司」,就當然免除。
如果對方有過失並造成他人受傷,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責任;被害人也可以依法透過民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的判斷並不相同。**不能只因對方不願意賠償,就認定對方構成犯罪;也不能以為提出刑事告訴後,法院就會自動替被害人處理全部賠償。**仍應依個案證據,分別規劃適當程序。
二、有保險理賠,就不能再向肇事者求償嗎?
不一定,必須先確認保險種類、理賠項目,以及實際損害是否已獲得填補。
車禍受傷可能涉及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必要看護費、就醫交通費、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各項能否請求、金額多少,都需要相應證據支持,並考量事故責任比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其給付項目及標準,未必能涵蓋全部民事損害。依法,強制險給付原則上屬於損害賠償的一部分,肇事者受請求時得扣除,因此協商時更應寫清楚:談妥的賠償金額,究竟包含還是不包含強制險?
本案的關鍵成果,就是在調解條款中明確約定,140萬元賠償金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避免日後對賠償範圍產生爭議。
三、刑事程序與民事調解,如何協助處理車禍爭議?
刑事程序主要處理肇事者是否涉及犯罪;民事求償則著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以及依法應獲得多少賠償。
符合犯罪要件的案件,可以依法提出刑事告訴;賠償部分則可透過調解或訴訟處理。法院也可能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將損害賠償爭議移付調解,讓雙方就金額及給付條件進行協商。
調解的重點,除了金額,還包括付款期限、給付方式、保險理賠是否另計,以及未依約付款時如何處理。法院民事調解成立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對方未依約履行時,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四、鄭仲昕律師與合作律師協助當事人達成140萬元調解,強制險另外請領
本案經鄭仲昕律師協助,透過刑事程序及法院調解處理車禍損害賠償爭議。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440號調解筆錄,本案由刑事庭移付調解,並於民國115年10月1日成立調解。
調解內容明確記載,相對人願給付當事人新臺幣140萬元,且不包含當事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得請領之保險理賠金。
這項結果,讓原本難以推進的賠償爭議,轉化為具體、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給付義務,也保留當事人另外請領強制險理賠的權益。
五、車禍求償不要只等對方回覆,應及早保存證據、確認期限
面對肇事者消極回應,建議先保存下列資料:
事故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及警方事故資料。
診斷證明、醫療收據及後續治療資料。
請假、薪資及其他收入損失證明。
看護、交通及其他必要支出的憑證。
與肇事者、保險公司之聯繫及協商紀錄。
同時,也要注意法律上的期限。過失傷害原則上應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不要因為持續等待對方處理,而忽略權利行使期限。
車禍後的求償,不只是向對方提出一個數字,更需要釐清責任、提出證據,並將協商成果落實為明確的法律保障。及早由律師檢視案件,有助於掌握程序與協商方向,避免在等待中錯失主張權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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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由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協助,透過刑事程序及法院調解,促成對方同意給付140萬元,並明確約定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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