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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察官偵辦、起訴公然聚眾實施強暴罪(俗稱聚眾鬥毆罪)怎麼辦?鄭仲昕律師教您聚焦此類刑事案件核心

近年來,因行車糾紛、夜店衝突、酒後口角、宮廟活動、陣頭、校園糾紛等事件,愈來愈多人因一時衝突遭警方移送,甚至遭檢察官依刑法公然聚眾實施強暴罪(俗稱聚眾鬥毆罪)偵辦或起訴。

許多人收到警察通知或起訴書時,第一個反應都是:「我只是站在旁邊,沒有打人,為什麼也被辦?」

事實上,公然聚眾實施強暴罪並非只有實際動手的人才可能成立。若不了解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很可能誤判自身法律風險,錯失提出有利辯解的時機。


什麼是公然聚眾實施強暴罪?


依刑法規定,若多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以強暴、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法益,並符合相關法定構成要件,即可能成立公然聚眾實施強暴罪。

此罪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避免群眾暴力造成社會恐慌,因此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通常相當重視。

值得注意的是,此罪與一般傷害罪不同,其處罰重點並非僅限於造成他人受傷,而是聚眾暴力本身對社會秩序所造成的危害。


我沒有動手,也可能被起訴嗎?


答案是:有可能。


實務上,檢察官會調查每位在場者的角色,例如:

  • 是否共同前往現場;

  • 是否與他人共同包圍被害人;

  • 是否在現場助勢、叫囂;

  • 是否阻止他人離開;

  • 是否與其他人具有共同犯意。

如果檢察官認為行為人彼此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使沒有親自毆打被害人,也可能認定涉及共同犯罪而遭起訴。

然而,是否真正成立犯罪,仍須依據具體證據逐一判斷,並非只要人在現場,就一定成立犯罪。


檢察官通常會蒐集哪些證據?


這類案件通常具有多人涉案、案情複雜的特性,檢察官經常調查下列證據:

  • 現場監視器畫面。

  • 行車紀錄器影像。

  • 手機錄影或直播影片。

  • 現場民眾拍攝畫面。

  • 警方密錄器影像。

  • 共犯及證人的證述。

  • LINE、Messenger、Telegram等通訊紀錄。

  • 手機定位、到場時間及離場動線。

實務上,法院並不會只憑單一證據認定犯罪,而是綜合所有客觀事證,判斷被告是否確實參與聚眾暴力行為。


被檢察官偵辦後,千萬不要輕忽第一次警詢及偵訊


許多人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因此在警詢時隨意回答問題,甚至未仔細確認筆錄內容便簽名。

然而,刑事案件中,警方筆錄及檢察官偵訊內容,往往成為日後法院審理的重要證據。

尤其公然聚眾實施強暴案件涉及多人供述,不同被告之間的說法若互相矛盾,極可能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判斷。

因此,自案件開始偵辦時,即應審慎評估案件事實、證據內容及答辯策略,而非等到法院審理階段才開始準備。


公然聚眾實施強暴罪,有哪些常見辯護方向?


每一件案件情況都不同,辯護策略必須依據個案事實制定,常見爭點包括:

  • 是否符合「聚眾」的法定要件。

  • 是否屬於「公然」場所。

  • 是否確實有實施強暴、脅迫行為。

  • 是否具有共同犯意。

  • 是否只是到場勸架、圍觀或事後抵達。

  • 檢方提出的影像、證述是否足以證明犯罪。

  • 是否有證據顯示未參與衝突或已提前離開現場。

若能透過監視器畫面、通訊紀錄、證人證述等資料,釐清當事人在現場的真實角色,往往是案件攻防的重要關鍵。


鄭仲昕律師提醒:聚眾鬥毆案件,越早介入,越有利於案件結果


公然聚眾實施強暴案件通常涉及多人、證據繁雜,且檢察官偵查方向經常圍繞監視器畫面、通訊紀錄及各被告供述交互比對,一旦初期陳述失當,後續要再推翻既有證據,往往更加困難。

若已收到警方通知書、檢察官傳票,或已遭檢察官起訴,不宜自行臆測案情或抱持「只是配合做筆錄就沒事」的心態,而應盡早由律師分析卷證內容、釐清法律爭點,擬定適當的答辯策略。

刑事案件的結果,往往取決於偵查初期的應對方式。及早委任律師介入,協助分析證據、保障程序權利、提出有利法律主張,才能在案件發展的每一個階段,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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