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遭騙第二次作為人頭帳戶之當事人,獲可易科罰金之較輕刑度刑事判決
- 仲昕 鄭
-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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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當事人前已經有人頭帳戶之前科,故實務上通常第二次又被騙擔任人頭帳戶(涉犯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往往會獲得一定要進去監獄執行的刑度(六個月以上)的刑事判決,且基本上不可能獲得緩刑。
經本件當事人尋求本所鄭仲昕律師的協助,鄭仲昕律師協助當事人在法庭上向法官及檢察官表明智識水準及社會經驗較低,且與前夫離婚後通常都在家帶未成年的六名子女,經濟壓力沉重,在雙重因素之下極有可能再度被騙,但因為在本件起訴後,已經由前夫作為多數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之後因經濟因素挺身走險的風險降低,並且引用相關法院判決及實務見解,以及跟有到場的被害人全數和解,最終說服讓檢方不主張累犯,並使當事人獲得可易科罰金之刑度,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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