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跟傷害罪怎麼辦?鄭仲昕律師幫你剖析實務重點
- 仲昕 鄭
- 8月20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現代企業高度依賴LINE、Facebook、Instagram、YouTube、Google帳號及各種雲端系統,員工離職、主管異動或公司內部發生經營權爭議時,常常伴隨著帳號登出、密碼變更、管理權限移轉等問題。原本看似單純的公司內部爭議,一旦有人提出刑事告訴,就可能進一步被指控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
尤其是離職後,公司帳號遭登出、密碼遭變更,告訴人很容易認為「一定是前員工做的」。然而,刑事案件並不能只靠推測定罪,究竟是否構成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仍必須回到犯罪構成要件及客觀證據加以判斷。
一、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
刑法第359條規定,必須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並且「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可能成立犯罪;目前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63條並規定,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屬告訴乃論。
因此,遇到帳號被登出、密碼被修改的案件,不能只看「有沒有發生密碼變更」,而必須進一步確認:究竟是誰操作?被告當時是否具有管理權限?有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親自操作?行為是否屬於「無故」?最後又造成何種具體損害?
這些問題,往往才是案件能否成立的關鍵。
二、離職後登出公司帳號、變更密碼,就一定構成犯罪嗎?
答案仍然不是。
例如,公司經理離職後,原本曾經負責管理公司官方帳號,離職後公司發現部分員工無法登入官方帳號,甚至帳號密碼遭到變更。公司如果因此提出刑事告訴,固然可以提供帳號遭登出、密碼變更等結果作為證據,但「帳號確實遭變更」與「就是被告所變更」其實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刑事偵查必須進一步確認登入IP、登入時間、裝置資訊、後台操作紀錄、密碼修改通知、帳號管理權限及其他可能操作帳號之人。
如果只能證明帳號曾經遭到變更,卻無法排除其他具有權限的人員也可能進行操作,就可能無法形成足以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
三、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為什麼「誰做的」如此重要?
妨害電腦使用罪經常具有高度數位證據的特性。
告訴人可能會提出:「他以前就是管理員」、「他知道密碼」、「他剛好在離職後發生帳號異常」、「只有他最有可能這麼做」。
但是,「最有可能」與「可以證明」在刑事案件中存在非常大的差距。
因此,律師在偵查階段應該協助被告整理相關客觀資料,例如帳號登入紀錄、IP位置、裝置資訊、Email通知、後台操作紀錄、公司內部權限資料、離職交接文件、通訊紀錄及其他可以證明被告當時並未操作帳號的資料。
如果能夠透過客觀證據證明另有可能的操作人員,或證明被告在相關時間並沒有使用該設備、帳號或系統,就可能有效削弱告訴人的指控。
四、Andy老師、張家寧案件,也凸顯「改密碼」不等於當然犯罪
近期受到社會關注的Andy老師、張家寧案件,同樣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法律爭議。
這類案件最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就是帳號、頻道或平台權限發生變更後,不能僅因為「密碼被改了」,就直接推論變更密碼的人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刑法第359條真正處罰的是「無故」變更電磁紀錄,並且因此「致生損害」的行為。
因此,在企業帳號、社群平台、YouTube頻道或雲端服務發生權限爭議時,除了確認操作行為本身,更重要的是釐清帳號究竟屬於誰管理、被告是否原本具有管理權限、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權限爭議,以及被告究竟基於什麼原因進行相關操作。
五、收到妨害電腦使用罪通知,應該怎麼辦?
如果收到警察局通知、地檢署傳票,甚至已經被列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的被告,建議不要急著自行與告訴人爭辯,也不要刪除或修改任何相關資料。
第一步,應立即保存所有數位證據。
第二步,確認自己過去對相關帳號、設備或系統究竟具有何種權限。
第三步,整理離職、交接、公司內部通知及雙方對話紀錄。
第四步,確認帳號登入紀錄、IP、裝置及密碼修改時間等客觀資料。
第五步,再由律師依刑法第359條的「無故」、「變更電磁紀錄」及「致生損害」等要件逐一分析。
本案鄭仲昕律師即是透過客觀證據及犯罪構成要件的分析,向檢察官說明現有證據無從證明相關行為係由被告所為,最終協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六、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證據才是辯護關鍵
妨害電腦使用罪常發生在公司離職、股東爭議、社群帳號經營、網路平台管理權限及雲端資料等情境。這類案件表面上看起來只是「帳號被改密碼」,實際上卻涉及行為人特定、權限認定、數位鑑識及犯罪構成要件等複雜問題。
因此,被告收到刑事通知後,不代表案件一定會被起訴,更不代表一定會被判刑。
真正重要的是,在偵查階段即針對告訴人的指控逐項拆解,找出客觀證據中的矛盾與不足,並證明「無法確認就是被告所為」,爭取在案件進入起訴甚至審判之前,就獲得不起訴處分。
如果您因公司離職、帳號密碼、LINE、Facebook、Instagram、YouTube或其他電腦系統爭議,而遭控妨害電腦使用罪,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針對案件證據與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完整分析,以保障自身刑事辯護權益。
七、鄭仲昕律師承辦案例:保全公司經理遭控妨害電腦使用,最終獲不起訴
鄭仲昕律師曾承辦一件與公司帳號及離職爭議有關的刑事案件。
本案被告原擔任保全公司的經理,離職後遭公司方面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除涉及與公司董事長間的傷害爭議外,更被指控於離職後將公司職員登出官方帳號,並變更相關帳號密碼,因而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
本案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案件,從所提供的不起訴處分書可以確認,被告選任鄭仲昕律師擔任辯護人,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辯護的重點,並不是單純否認「帳號有沒有被登出」,而是從客觀證據出發,釐清相關帳號究竟由何人操作,以及現有證據是否真的足以證明犯罪行為就是被告所為。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
鄭仲昕律師、台中刑事/民事推薦律師、台中妨害電腦使用罪、傷害罪、刑事專業律師、台中推薦律師
📞 LINE:0937-189-605
提供 30 分鐘免費法律諮詢,由專業刑事律師協助:
提供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法律協助:
訴訟策略擬定
刑事及民事訴訟評估
刑事辯護及書狀撰寫
24小時緊急陪同偵查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