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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遭非原住民(漢人)占用怎麼辦?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當事人成功取回遭占用三十餘年土地,法院判決拆屋還地且無須返還價金

原住民保留地依法具有特殊的法律制度,並非一般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然而,過去仍有不少案件因早期私下交易、借名登記或永久租賃等方式,導致原住民保留地長期遭非原住民占有使用,甚至興建房屋。當原住民希望取回土地時,往往面臨契約效力、返還土地、拆除建物及是否應返還價金等複雜法律爭議。

近期,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代理一起原住民保留地拆屋還地案件,成功協助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法院不僅判決被告拆除建物並返還土地,更未採納被告要求返還土地價金之主張,讓我們一起看看鄭仲昕律師所引用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如何影響原住民保留地交易?


一、本案發生經過

本案中,原告為依法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土地權利人,而被告則為非原住民。

被告主張,其早年已向原告家屬購買該筆原住民保留地,並已支付土地價金,因此即使土地仍登記於原告名下,亦有權繼續占有及使用該土地。

然而,多年來被告於土地上興建建物並持續占有使用,致使原告無法行使土地權利,因此委任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提起拆除建物及返還土地訴訟。


二、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買賣給非原住民嗎?

原住民保留地與一般土地最大的不同,在於法律設有特殊限制。

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原住民族之生存發展及土地利用,因此依法不得任意移轉予非原住民。

實務上,部分案件會利用買賣契約、永久租賃、借名登記、設定地上權等方式,使非原住民實際控制原住民保留地,進而產生法律爭議。

因此,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不會只看契約名稱,而會進一步判斷整體交易是否已經規避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限制。


三、本所如何主張?

本案審理過程中,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援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作為重要法律依據。而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之後,此類型涉及原住民保留地的案件因較複雜,也較少律師會處理.

該裁定指出,若非原住民透過一連串法律行為,例如買賣、借名登記、永久租賃或其他契約安排,使自己實質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收益權,即可能屬於規避法律禁止規定之脫法行為,其法律行為應依民法第71條認定無效。

因此,本案不能僅因被告提出買賣契約,即認定其當然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回歸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立法目的加以判斷。


四、法院如何認定?

法院最終採納本所提出之法律主張。

判決認定:

  • 被告不得繼續占有系爭原住民保留地。

  • 被告應拆除地上建物。

  • 被告應返還土地予原住民當事人。

更重要的是,法院並未採納被告主張原告應返還土地價金之抗辯,使當事人得以完整取回遭占用三十餘年之原住民保留地。


五、本案的重要法律意義

本案不只是一般拆屋還地案件,更涉及原住民保留地特殊法律制度。

透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法院再次確認,不能任由非原住民藉由契約形式規避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限制,否則將使法律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目的落空。

此外,本案亦顯示,即使土地遭占用多年,甚至被主張曾經支付土地價金,只要法院認定相關交易違反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規範,仍有可能依法判決返還土地,而非當然要求原住民返還所謂土地價金。


六、原住民保留地案件有哪些特色?

相較於一般土地糾紛,原住民保留地案件通常同時涉及:

  • 民法物權及契約效力。

  •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令。

  • 行政法規及土地管理制度。

  •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最新統一法律見解。

  • 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保障。

由於法律關係相對複雜,且案件數量較少,實務上長期承辦原住民保留地案件的律師並不多見,因此建議於案件初期即尋求具有相關經驗之律師協助,以利完整評估法律關係並擬定適當訴訟策略。


七、本案重點整理

✅ 原住民保留地不得任意移轉予非原住民。

✅ 法院會審查交易是否屬於規避法律禁止規定之脫法行為。

✅ 本案成功援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

✅ 法院判決被告拆除建物並返還原住民保留地。

✅ 法院未採納被告要求返還土地價金之主張,使當事人完整取回遭占用三十餘年之土地權利。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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