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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作為UBER司機之當事人因與乘客發生口角一時衝動噴灑辣椒水導致乘客眼睛受傷情形,取得刑事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本件當事人為UBER司機,因乘客酒後失控對其準備有肢體上之行為,故拿出備於車上的辣椒水噴灑該名乘客,然而在該名乘客住手而退後之時,當事人仍持續拿辣椒水向該名乘客噴灑導致出現眼睛受傷之情形。上開情節遭地檢署認定有防衛過當之情形,故仍以傷害罪起訴我方當事人。

當事人於偵查時就透過本所鄭仲昕律師協助撰擬刑事答辯狀,主張正當防衛及本件存在與互毆案件類似性之情形,並向告訴人稱其先動手亦有刑事責任,只是我方尚未提出刑事告訴。後上開理由成功說服被告撤回告訴,而使我方當事人仍獲公訴不受理之刑事判決,並因此免於刑責並能保有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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