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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了,民法還沒修!兒少性侵被害人的求償權真的受到保障了嗎?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擔任兒少性侵民事請求權釋憲案訴訟律師 - 公視新聞網、司改會報導

本所鄭仲昕律師受邀擔任憲法法庭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憲法訴訟代表律師。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將兒少性侵案件的追訴權時效改為被害人年滿20歲以前不計入追訴期間,象徵我國刑事制度正式回應「創傷延遲揭露(Delayed Disclosure)」的司法現實。此項修法,讓許多因年幼、恐懼或權勢關係而無法立即報案的被害人,有機會在成年後透過司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然而,刑法的修正並不代表所有法律問題都已獲得解決。 日前台灣光寰協會邀請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作為兒少性侵被害人民事時效限制釋憲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席立法院記者會說明憲法法庭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釋憲案,鄭仲昕律師便指出,目前最大的制度缺口,在於刑事追訴權延長了,但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並未同步修正,導致我國對於同一種事件卻產生不同的制度落差,可能有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的要求。 .


一、刑事可以追,民事卻可能不能告?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刑事案件還能提告,民事求償自然也沒有問題。事實並非如此。 依現行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仍受到消滅時效限制。如果兒少被害人直到成年多年後,才有能力面對創傷、揭露事實,即使刑事案件因修法仍可依法追訴,民事求償卻可能早已因時效完成而遭法院駁回。 換言之,被害人雖然終於能走進法院,卻可能只能獲得刑事上的正義,而失去請求醫療費、心理治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民事救濟的機會。這樣的制度落差,值得社會正視。 .


二、創傷不是一天形成,也不是一天能說出口

兒少性侵案件具有高度隱蔽性。 實務上,許多被害人因為:「加害人具有家庭、師生或權勢關係 長期受到威脅操控」、「缺乏辨識能力」、「害怕不被相信」、「創傷後壓抑記憶」往往需要多年甚至成年後,才願意向家人或司法機關揭露受害經過,這正是多國的調查報告(包含我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的系統性訪查報告)顯示的兒少性侵被害案件具有「延遲揭露」的特性,多國的調查數據顯示要讓這些兒少倖存者自行揭露往往需要花費長達24年到26年的時間。

因此,本次刑法修正的重要意義,在於立法者開始理解:時間,不應成為剝奪被害人司法救濟的理由。 然而,如果民法制度仍停留在舊有架構,刑事與民事救濟便會產生明顯落差,也難以正當化為何刑事責任應該追究、而民事責任卻棄之不顧。 .


三、修法應朝整體制度一致化

除了刑法之外,鄭仲昕律師認為至少還應持續檢討: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國家賠償相關規範、被害人心理治療及法律扶助制度等。 唯有建立完整配套,才能真正對兒少性侵被害人的保障,而非僅完成刑事制度的一部分改革。立法院本次修法時,也已透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研議《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國家賠償法》等配套修正。 .


四、律師的角色,不只是打官司

兒少性侵案件往往伴隨高度心理壓力,從是否報案、如何保存證據,到刑事程序、民事求償及後續保護令等,每一步都可能影響案件結果。 律師的工作,不只是代理出庭,更重要的是協助當事人規劃完整的法律策略,兼顧證據保存、程序保障及權益維護,讓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獲得更完整的支持。


相關報導如下:


1. 公視新聞網 〈兒少性侵追訴期民法未同步修法 民團籲比照改自被害人成年起算〉 鄭仲昕律師:「他們甚至沒有去注意到,其實很多加害人是家中長輩,那他們要如何去請加害人去提起這樣子的民事訴訟?」

🔗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820228





2.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性侵害刑事追訴權再進一步「民事請求權」改革刻不容緩〉 本所與立委林月琴、黃捷及台灣光寰協會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民法第197條應比照刑法修正。

🔗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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