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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了,民法還沒修!兒少性侵被害人的求償權真的受到保障了嗎?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擔任兒少性侵民事請求權釋憲案訴訟律師 - 公視新聞網、司改會報導
本所鄭仲昕律師受邀擔任憲法法庭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憲法訴訟代表律師。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將兒少性侵案件的追訴權時效改為被害人年滿20歲以前不計入追訴期間,象徵我國刑事制度正式回應「創傷延遲揭露(Delayed Disclosure)」的司法現實。此項修法,讓許多因年幼、恐懼或權勢關係而無法立即報案的被害人,有機會在成年後透過司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然而,刑法的修正並不代表所有法律問題都已獲得解決。 日前台灣光寰協會邀請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作為兒少性侵被害人民事時效限制釋憲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席立法院記者會說明憲法法庭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釋憲案,鄭仲昕律師便指出,目前最大的制度缺口,在於刑事追訴權延長了,但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並未同步修正,導致我國對於同一種事件卻產生不同的制度落差,可能有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的要求。 . 一、刑事可以追,民事卻可能不能告?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刑事案件還能提告,民事求償自然也沒有問題。事實並非如此。 依現行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仍受
8月1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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