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15年時效的債務可以要回來嗎?如債務人涉嫌詐欺,可以透過刑事程序追討?鄭仲昕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透過刑事程序及支付命令程序,獲償15年前150萬元借款
「錢已經借出去超過15年,現在還能要得回來嗎?」
「債務人不但避不見面,甚至偽裝死亡,難道債權人只能自認倒楣?」
「對方從一開始可能就涉嫌詐欺,可以透過刑事程序把借款追回來嗎?」
債務拖延多年後,債權人經常會擔心請求權已經超過消滅時效,誤以為債務會因此自動消失;但實際上,超過15年的債務是否仍能追討,不能只看借款發生的日期,還必須確認清償期限、債務人有無承認債務,以及時效是否曾經中斷或重新起算。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近期即協助一起發生於15年前、金額高達新臺幣150萬元的借款爭議。債務人長期未清償,過程中甚至出現偽裝死亡、企圖躲避債權人追討的行為。經鄭仲昕律師分析相關證據後,分別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支付命令程序處理,最終促使對方將150萬元借款全數匯款清償。
一、借款超過15年,債務就會自動消失嗎?
答案是:不一定。
民法原則上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所謂「消滅時效完成」,並不代表債務本身當然消失,而是債務人可能取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
此外,時效究竟從何時起算,仍應依借款約定的清償期限判斷;如果債務人曾經承認債務、部分清償、請求延期,或債權人曾依法起訴、聲請支付命令,也可能涉及時效中斷及重新起算。
因此,不能只因借款發生在15年前,就直接認定債權已經無法追討。
二、債務人偽裝死亡、避不見面,可能涉及詐欺嗎?
一般單純欠錢不還,原則上屬於民事糾紛,不會因為債務人沒有按時還款,就當然構成刑法詐欺罪。
但如果債務人在借款之初即無還款意願,並以虛構事實、隱瞞重要資訊等方式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就可能涉及詐欺取財。借款後刻意偽裝死亡、製造無法聯繫或已不存在的假象,也可能成為判斷債務人主觀意圖及整體行為模式的重要證據,並可能構成詐欺得利罪。
不過,刑事告訴不能只是用來施壓討債。是否構成詐欺,仍須依借款前後的對話、資金流向、還款承諾及規避追討的具體行為綜合判斷。
三、刑事程序與支付命令程序可以同時進行嗎?
刑事程序的目的,在於調查債務人是否涉及詐欺犯罪;支付命令則是債權人透過民事程序,請求法院命債務人清償金錢債務的制度,兩者的法律目的並不相同。
本件經鄭仲昕律師整理借款資料、雙方聯繫紀錄及債務人偽裝死亡等相關事證後,一方面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另一方面透過支付命令程序主張返還借款,避免僅依賴單一程序而延誤債權實現。
四、鄭仲昕律師協助當事人取回15年前150萬元借款
本案借款距今已約15年,債務人不僅長期未清償,甚至以偽裝死亡方式規避追討,使債權人多年來無法取回款項。
經鄭仲昕律師介入,透過刑事程序及支付命令程序同步處理後,債務人最終將積欠的150萬元借款全數匯入清償。
因當事人已實際收回全部借款,遂於刑事程序中表示同意不再追究。檢察官是在確認債務人已將全部債務清償,並斟酌告訴人意見後,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這個結果也說明:案件處理的真正目的,不一定是要求對方受到刑事處罰,而是必須依個案證據,妥善運用刑事及民事程序,使當事人實際取回遭積欠多年的款項。
五、陳年債務不要只看年份,應先完整檢查證據
面對多年未清償的借款,真正需要確認的是:
借款何時到期?
債務人是否曾承認、部分清償或要求延期?
是否保存借據、匯款紀錄及對話內容?
債務人借款時是否已有不還款的意圖?
是否有隱匿行蹤、偽裝死亡或其他欺罔行為?
適合採取支付命令、民事訴訟、假扣押,或另行提出刑事告訴?
即使債務已經經過多年,也不宜在未經律師檢視證據及時效前就直接放棄。越早整理資料並採取適當法律程序,越有機會保全並實現債權。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加入LINE諮詢:093718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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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超過15年,不代表債權一定無法追討;債務人欠錢不還,也不當然構成詐欺。應就清償期限、時效中斷、債務承認及借款時有無欺罔行為分別判斷。
本件經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協助,針對15年前150萬元借款,透過刑事程序及支付命令程序進行處理。債務人最終將借款全數匯款清償,當事人於取得全部款項後,同意不再追究,檢察官始作成不起訴處分,成功終結長達15年的借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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