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被詐騙竟然被當成詐欺車手怎麼辦?鄭仲昕律師告訴實務審酌犯意重點,還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我明明也是被詐騙的人,為什麼最後反而變成詐欺案件的被告?」
這其實是近年詐欺案件中相當常見,而且對一般民眾而言非常難以理解的情況。
現在詐騙集團的手法早已不只是單純要求被害人匯款,而可能先透過網路交友、感情關係建立信任,再以投資、工作、代收款項、協助轉帳等各種理由,要求被害人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甚至依照指示收款、提款或轉交款項。
結果直到警察通知到案說明,才發現自己不只是「被騙錢」,甚至因為帳戶曾經收到其他被害人的款項,而被當成詐欺集團的「車手」偵辦。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近期即成功協助一名遭交友詐騙的當事人,透過完整整理雙方對話紀錄、資金流向以及當事人自己遭詐騙而受有財產損失的證據,向檢察官說明當事人並沒有參與詐欺犯罪的主觀犯意,最終成功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856號不起訴處分。
一、帳戶收到詐騙款項、甚至把錢領出來,就一定是詐欺車手嗎?
答案是:不一定。
詐欺案件除了必須證明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之外,仍然必須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換句話說,即使客觀上確實發生「被害人的錢匯入你的帳戶」、「你把錢領出來」、「你又把錢轉交給其他人」等情形,也不代表當然就能認定你是詐欺集團成員。
真正重要的問題反而是:
「你當時知不知道這筆錢是詐騙所得?」
以及:
「你是否知道自己正在協助詐欺集團收取、轉移犯罪所得?」
尤其在交友詐騙案件中,當事人自己可能早已經遭到詐騙集團以感情、投資或其他話術欺騙,只是在相信對方的情況下,依照對方指示進行後續操作。
此時,「究竟是共同犯罪,還是自己也是被利用的被害人」,就是案件最重要的爭點。
二、說自己也是被騙的還不夠,「完整對話紀錄」非常重要
很多當事人到警察局製作筆錄時,第一句話就是:
「我不知道這是詐騙,我自己也是被騙的。」
但是刑事案件不能只靠自己說。
如果要讓檢察官相信當事人確實是遭到交友詐騙,就必須盡可能提出客觀證據還原整個受騙過程。
其中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就是雙方的完整對話紀錄。
例如雙方究竟如何認識?對方如何與當事人建立感情及信任關係?什麼時候開始談到金錢?對方以什麼理由要求匯款?又是用什麼理由要求當事人提供帳戶、收款、提款或轉帳?
這些紀錄都可能成為判斷主觀犯意的重要資料。
因此,千萬不要因為害怕被警方看到對話內容,就自行刪除聊天紀錄。
相反地,應該盡可能保存完整內容,並按照時間順序整理,讓檢警能夠清楚理解自己是如何一步一步陷入詐騙集團所設計的情境之中。
三、自己也有被騙錢?「金流」可能就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除了對話紀錄之外,另一項非常重要的資料就是金流紀錄。
尤其如果當事人在整個過程中,並不是只有替對方收錢,而是自己也曾經拿出真正屬於自己的錢交給對方,最後同樣蒙受財產損失,就更應該把這些證據完整整理出來。
例如自己曾經匯款多少錢?什麼時間匯款?匯到哪一個帳戶?是否曾經購買虛擬貨幣?是否曾依對方指示進行投資?這些付款與雙方對話內容是否能夠相互對應?
如果能夠證明當事人自己同樣因為相信詐騙集團所編造的故事而投入資金甚至蒙受損失,這些資料就可能成為判斷當事人究竟是「參與犯罪」,還是「同樣遭到詐騙集團利用」的重要依據。
因此,遇到這類案件時,對話紀錄與金流紀錄最好不要分開處理,而應該按照時間軸互相對照。
四、實務真正要判斷的是:你到底有沒有「詐欺犯意」?
實務上並不是看到帳戶收到詐騙款項,就可以直接推論帳戶所有人一定具有詐欺犯意。
法院曾有案件審酌被告提出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相關客觀資料後,認為不能排除被告本身同樣受到他人話術欺騙的可能,因此維持無罪判決。
所以這類案件真正的攻防重點,往往不是爭執:
「這筆錢有沒有進入我的帳戶?」
因為銀行交易明細通常已經非常清楚。
真正應該處理的是:
「我當時為什麼會收這筆錢?」
「我為什麼會相信對方?」
「我是否知道這筆錢來自另一名詐欺被害人?」
「我自己是否也因為相信相同的話術而遭受財產損失?」
只有把這些問題透過客觀證據完整說明,才有可能讓檢察官真正理解案件全貌。
五、被當成詐欺車手,第一時間應該整理哪些資料?
如果原本只是網路交友,後來卻突然收到警察通知,甚至被告知自己涉嫌詐欺、洗錢,最重要的並不是急著刪除帳號或聊天紀錄,而是立即保存證據。
首先應該完整備份與對方的LINE、Messenger、Instagram、Telegram或其他通訊軟體紀錄,包含雙方如何認識、感情互動以及涉及金錢的全部內容。
其次則是調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把「自己的錢匯出去」與「其他款項進入帳戶」的時間全部整理清楚。
如果自己確實也曾經被騙錢,則應另外整理自己的匯款紀錄、轉帳紀錄、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自己蒙受財產損失的資料。
最理想的方式,是將**「對話紀錄+金流紀錄+事件時間軸」**三者放在一起整理。
如此才能具體呈現:當事人並不是突然無緣無故替陌生人收取款項,而是在特定交友及受騙情境之下,才按照對方的指示進行相關行為。
六、鄭仲昕律師協助整理交友詐騙經過,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
本件當事人原本也是因為交友而陷入詐騙情境,卻因相關帳戶及金流問題,反而遭到檢警以涉嫌詐欺等罪嫌偵辦。
經委任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後,律師並不是只有向檢察官主張「當事人不知道」,而是進一步將雙方完整對話紀錄、資金流向、當事人自己遭受詐騙的經過及財產損失資料加以整理,並針對主觀犯意問題提出說明。
最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偵字第856號作成不起訴處分。
這類案件最重要的啟示就是:
帳戶收到詐騙款項,不代表一定就是詐欺車手;曾經替對方提款或轉帳,也不代表當然具有詐欺犯意。
但另一方面,僅僅向警察或檢察官說「我也是被騙的」,通常也不足以完整說明案件。
真正重要的是把自己受騙的過程「證據化」。
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鄭仲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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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網路交友、投資或感情關係而依照對方指示收款、提款或轉帳,後來卻遭警方以詐欺車手身分通知到案,案件的重點往往就在於主觀犯意如何認定。
此時應盡可能保存完整的對話紀錄、銀行金流、自己遭詐騙及財產損失的證據,並將各項資料按照時間順序相互勾稽。
本件經鄭仲昕律師協助整理交友詐騙過程及相關客觀證據,針對當事人是否具有詐欺犯意提出辯護,最終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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