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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法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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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作為告訴人之當事人遭原地檢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成功!由高檢署發回地檢署重新進行偵查程序
在現今駁回再議的比率高達85%~90%之間,僅有10%~15%的機率能通過再議。如再議成功,地檢署會重新進行偵查程序,且會由 #另一檢察官承辦,#起訴的機率並有顯著提升可能。 . 本所當事人為告訴人,被告為親兄弟,被告在罹患失智症的母親在世時,以母親的名義過戶母親名下的房產給自己兒子,並且將假買賣房產的價金自母親帳戶領取一空,然當事人在母親過世後整理遺產清單時才發現此事。上開事實卻遭原檢察官認為母親的失智症狀有時好時壞可能性,以及透過協助過戶的地政士證詞,給予本所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經本所主持律師協助,積極說服高檢署,以原檢察官有調查不備的違法,以及原檢察官對於地政士證詞的證明力評價錯誤,#成功通過再議,由高檢署發回地檢署重新進行偵查程序。
3天前讀畢需時 1 分鐘


本所鄭仲昕主持律師協助作為告訴人之當事人就不起訴處分,二次聲請再議成功!由高檢署發回地檢署重新進行偵查程序
在現今駁回再議的比率高達85%~90%之間,僅有10%~15%的機率能通過再議。如再議成功,地檢署會重新進行偵查程序,且會由 #另一檢察官承辦,#起訴的機率並有顯著提升可能。 . 本所當事人為告訴人,被告則為其配偶,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的近十年期間,當事人基於信賴均將名下存摺印鑑交被告保管。然被告竟在這十年間陸續將告訴人名下財產1000多萬餘元移轉至自己名下帳戶,其中不乏大筆轉帳,然當事人在被告為離婚而分居後,檢查自己帳戶才發現此事。上開事實卻遭原檢察官認為被告作為家庭主夫/婦,基於家務有給制,難認為有犯罪可能,且既然當事人交存摺印鑑給被告保管,自難苛責配偶,而給予本所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經本所主持律師協助,積極說服高檢署,以原檢察官有適用法規錯誤的違法,以及原檢察官對於配偶有給制的誤解及錯誤認定,#再次成功通過再議,由高檢署發回地檢署重新進行偵查程序。
3天前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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